张家界一小学家长在“护学岗”执勤时突发倒地,经抢救无效离世。记者向当地教育局核实情况,却接连得到四句“不知道、不清楚”的冷漠回应。生命消逝与推诿态度的强烈反差,引发公众对事件责任划分的广泛热议。
官方将家长行为定性为“志愿执勤”,即法律层面的“无偿帮工”。核心追问始终是:一条生命倒在护学岗上,各方责任该如何界定?
一、法律解读:什么是“无偿帮工”?
法律上的“无偿帮工”,指一方自愿无偿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或默认的临时互助关系,核心区别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无报酬、无长期管理从属。
本案中,家长站岗无报酬,学校明确接受帮助,完全符合“无偿帮工”特征,这是责任认定的基础前提。
二、核心重点:过错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版)第五条规定,无偿帮工人因帮工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可不赔偿但需适当补偿。因此,过错责任是本案核心依据,需从学校、家长双主体结合因果关系认定。
结合本案,责任认定围绕“双主体过错+因果关系”展开:
第一,学校的过错:聚焦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护学岗组织者,学校过错核心是是否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具体包括:是否核查家长健康状况、提醒不适宜执勤者;是否告知执勤风险及应急方式;现场是否配备急救设备、突发情况是否及时送医。未履行任一义务,即便家长猝死源于自身疾病,也可能担责;全面履职则过错减轻。
第二,家长的过错:聚焦自身健康注意义务。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负首要责任。若明知有严重基础疾病不适宜执勤,未告知仍参与导致猝死,即存在过错,可能减轻学校责任:双方均未尽注意义务可能同等担责;家长刻意隐瞒则可能承担主要责任。需明确,“自愿参与”不等于“自甘风险”,不能免除双方相应义务。
第三,因果关系:连接过错与损害的关键。需通过医学鉴定明确猝死与执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系自身疾病急性发作且与执勤无关,学校责任仅看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若执勤是诱发因素,则加重学校过错。需强调,“猝死源于自身疾病”不等于“学校无过错”,仅当“无因果关系、学校尽全义务、家长明知风险未告知”同时满足,学校才可能仅承担人道主义补偿。
综上,学校责任看安全保障履行,家长责任看健康风险告知,结合因果关系确定比例。“志愿执勤”不能成为学校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借口。
三、补充责任:法定保障与人道补偿
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民法典》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护学岗属学校组织的群众性活动,该义务不因家长“无偿志愿”而减免。即便学校过错较轻,未完全履职仍需担责。此外,家长无偿执勤保障学生安全,学校是直接受益者,即便无明显过错,也应给予家属合理补偿,这是法律公平精神与公序良俗的要求。
四、关键疑问:能否认定工伤、工亡?
答案明确:不能。要厘清这一结论,需先明确工伤与工亡的法定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两大核心条件:一是主体要件,需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需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定主体;二是实质要件,伤害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或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中受伤等)。
工亡作为工伤的严重情形,认定条件为: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且导致职工死亡,同时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本案中,家长与学校是“无偿帮工”关系,无劳动合同、无劳动报酬,学校也未对家长形成长期管理,不满足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自然不符合工伤、工亡的主体要件。即便家长是在执勤时猝死,也因缺乏劳动关系基础,无法认定为工伤或工亡,家属无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五、写在最后
护学岗的初衷是守护孩子安全,家长的无偿付出值得尊重。这起悲剧的警示是:“志愿”从来不是免责挡箭牌,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无偿”而弱化。
希望这起悲剧能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护学岗制度,明确学校安全保障主体责任,提前排查健康风险、配齐急救保障,让护学岗真正成为安心岗,让家长的善意与安全都得到切实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知识普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不同,责任认定需结合实际判断。如需专业帮助,建议携带资料与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