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六十日。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录入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也可前往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信公众号“张家界交警”,发布日期以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日期为准。
处理地址: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联系电话:18974490634(卢警官)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