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长沙一则关于暂停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虽无声无息,却在基层治理的湖面上投下了一颗深水炸弹。这项曾被寄予厚望、旨在破解“业委会难产”困局的“新政”,在推行仅两个月后,便因合法性争议而紧急叫停。这不仅是一次政策的折戟,更是一堂关于“创新”与“法治”边界的生动公开课。
长沙此举的初衷无疑是善意的。面对大量小区因业委会缺位而陷入的治理真空,政府试图通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过渡性”组织,以行政力量填补自治能力的不足,确有其现实必要性。然而,初衷的“善”并不能天然赋予手段的“合法”。当政策试图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规定物管会中“党员占比超50%”、由街道社区“指派”成员时,其触角便可能越过了《民法典》所划定的业主自治边界。它好心地充当了“管家”,却在无形中削弱了业主作为“主人”的权利。
长沙的“暂停”,恰恰体现了法治政府应有的自省与担当。它没有在争议中强行推进,而是选择主动“熔断”,为省级立法和制度完善留出空间。这种“自我纠错”的勇气,比任何完美的政策设计都更珍贵。它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在法治的框架下,公民的监督权、审查建议权,是推动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
对于上海这样一座超大型城市而言,长沙的经验与教训尤具镜鉴意义。在我们的社区治理中同样面临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新出台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办法中,与民法典278条规定相悖的第九条【业主大会不得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率评价,满意率低于 80%等等;还比如《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通过这地方法规形式,明确在小区业委会无法建立或各种原因业委会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居委会暂行代替业委会职责的规定,但近期又出现了长沙类似“物管会”等等。
面临着社区治理的多元诉求与复杂矛盾。未来的治理创新,不能仅凭“行政导航”,更需依赖“法治导航”。这意味着,任何一项旨在解决民生痛点的政策,都必须在出台前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在推行中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在实施后接受有效的监督评估。
基层治理的现代化,不在于政府管得多“宽”,而在于法治扎得有多“深”。长沙物管会的“快闪”提醒我们,唯有将创新的冲动纳入法治的轨道,让“有为政府”与“有效自治”在法律的框架内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善治目标。这,或许才是此次事件留给我们最宝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