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安福街道、望城街道全域;2.佘市桥镇蒋家村、殷家村等两个村全域;3.修梅镇南江社区、七重堰社区、沃沙村等三个村(社区)全域;4.烽火乡沔泗村、跑马村、观音庵社区等三个村(社区)全域;5.四新岗镇除春湖村、金凤山社区外的其他村(社区)全域;6.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
二、限制燃放区域。
1.停弦渡镇全域;2.修梅镇除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3.佘市桥镇道水河以北除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4.四新岗镇春湖村、金凤山社区全域。以上区域在公历一月一日(元旦)、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公历四月二日至四月九日(清明节前后)等时段及污染天气状态下禁止燃放,其他时间可以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禁放。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预警期间全县禁放,以县生环委办发布的预警指令为准。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和区域: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火车站、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风景名胜区、公园以及公墓、陵园等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宣传、教育、住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相关乡镇(街道)、高新区应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规定。
九、对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严格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常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禁燃禁放管控不力责任追究办法》问责。
十、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函〔2022〕2号)同时废止。
临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