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政府原副市长李晓宏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晓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李晓宏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晓宏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长沙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侯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6万余元、美金4万元。
2019年9月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李晓宏违反政治纪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长期欺骗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金融领域活动中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巨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李晓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毫无宗旨意识,道德败坏,生活糜烂,肆无忌惮追求个人享乐,大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晓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长沙市第十三届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与他人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李晓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晓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法庭递交认罪认罚申请,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晓宏,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湖南邵阳县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长沙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于2016年3月兼任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2016年10月,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