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昔日的区域龙头建筑企业,轰然倒下——数亿债务悬而未决,上百位债权人追讨无门,管理层多人涉案。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建工”)的崩塌,不仅是一场商业败局,更折射出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内部治理混乱、债务处置机制缺失等系统性隐患。
2024年8月,冯某、杜某、何某等118位债权人共同反映,长沙建工被指通过多种方式“逃废债务”,涉及总金额约4.85亿元。
这些债权人中,既有普通投资者,也有实际负责施工的项目承包人,许多人的家庭积蓄随着企业倒塌而血本无归。
债权人冯长江的遭遇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4年,他与长沙建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自行筹资承接长沙某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作。
2016年,开发商支付的一笔八百余万元工程款,因长沙建工涉及其他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该笔资金迟迟未能到达冯长江手中。
尽管此后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他的债权人身份,但至今他仍有超过1400万元的债权未能实现。
这类“内部承包”操作在行业中并不少见,却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的模糊地带。
总包方收取管理费,却不实质承担资金风险与项目责任;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自负盈亏。
一旦总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实际施工人往往成为被转嫁风险的末端,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更为严重的是,长沙建工被质疑存在系统性的“逃废债”行为。这已非单纯的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而涉及资产转移、虚构债务、滥用诉讼程序等有意规避清偿责任的做法。
企业多名高管相继被调查,也进一步暴露出其内部管控失效、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建筑业本身具有高杠杆、强周期、重资金的特点,高度依赖现金流与行业信用。
长沙建工的案例,不仅是一家企业的治理失败,也反映出当前破产清算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执行困境——即便持有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仍可能面临清偿无门、耗时漫长的现实。
当企业进入破产阶段,债权人利益应如何获得实质保护?如何预防企业借助复杂股权架构与诉讼策略转移资产、规避债务?现行制度是否对实际施工人等相对弱势的债权主体设置了足够保障?若不从根本上回应这些问题,类似的债务危机恐难绝迹。
长沙建工事件再次敲响警钟:缺乏有效监管与透明运作的高杠杆经营,不仅危及企业自身,更会侵蚀市场信用基石,损害健康的营商环境。
它的倒下,不应只是一家企业故事的终结,更应推动建筑行业深层次治理与制度完善的开端。
企业可以破产,但社会责任不能“破产”;债务可以清算,但法治与公平的底线不容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