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张某某(男,36岁)与唐某某(女,35岁)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被路人拍摄并上传网络。目前,涉事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有网友不解:不是有伤风化吗,行政拘留就够了,怎么就刑事犯罪了?
也有人质疑:他们违法了,拍摄传播的人就没事?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刑事律师,今天从专业角度分析:公共场所不雅行为,为什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符合的是第四项,以下我将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为何符合。
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这是前提条件。公共场所不是私人空间,任何人的行为都受到公共秩序的约束。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行为人不是为了特定目的,纯粹是为了满足扭曲的心理需求。
行为本身也具有滋事性。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共秩序的公然挑衅。这种行为不是私事,而是公共事件。
结果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人群围观、交通拥堵等在内的物理空间混乱,也包括视频传播、舆论发酵等网络空间的混乱。在信息时代,网络传播的放大效应,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已经扩展到网络空间。
那么,拍摄并传播不雅视频的人,要不要担责?
答案是肯定的。拍摄者将不雅视频上传网络,同样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传播者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拍摄者以“曝光”“正义”为名,故意传播视频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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