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兴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QA1GP6F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清江村下江组**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上传至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综合管理系统的视频资料和过程数据进行分析,初步判断你公司 在排气检验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采样的嫌疑。2025年6月17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气 检验过程中,通过向排气分析仪的取样进气管通入含低浓度HC、 CO 、NO的气体,稀释尾气采样气体,帮助21台机动车通过尾气 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行为。同时查明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所得共计599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1805073041)》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于2025年6月2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受委托人王*浩等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我局于2025年6 月19日制作的接受调查通知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 于2025年6月17、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 法记录视频,以及你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提供的《在用车检 验(测)报告》21份,我局于2025年6月24、27日和7月2 日、11日对你公司检测员唐*、站长陈*运、授权签字人王* 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气检 验过程中,向排气分析仪取样进气管通入含低浓度HC 、CO、
NO 的气体稀释尾气采样气体的方式,帮助21台机动车通过尾 气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3.你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提供的与唐*、王*浩签订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检测站人员信息公示,证明你公司与王*浩、 唐*的劳务关系,王*浩为技术负责人兼授权签字人,唐*为尾气检测操作员。
4.你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提供的收费明细,证明你公司 获5990元的违法所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 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 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综)责改〔2025〕96 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8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 (综)罚告〔2025〕7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 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综)责改 〔2025〕9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综) 罚告〔2025〕7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中表12-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经我局案件讨论会研究,对你公 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 ¥250,000)。
2.没收你公司检测21台车的检测违法所得伍仟玖佰玖拾元 整(小写: ¥599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 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 * 联系电话:0731-82***09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2号恒晟商厦 *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