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一次性创业补贴 (含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开展,最高补贴3万元!
关于开展长沙市一次性创业补贴 (含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清单>的通知》(长政办函〔202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大学生创业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长沙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自注册之日至申报之日不超过5年); 2.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1名及以上劳动者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5.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返乡入乡农民工,持股比例不低于企业总股份的30%; 申报人非企业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1.《长沙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申报系统填写资料后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企业股权分配证明资料; 3.申报人属于返乡入乡农民工的需提供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村(社区)出具的返乡创业佐证资料;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信息系统中核实。 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申请5000至3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取申报前3个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的平均值。吸纳1人的按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1.在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自注册之日至申报之日不超过5年); 2.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1名及以上劳动者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5.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持股比例不低于企业总股份的30%; 申报人非企业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1.《长沙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申报系统填写资料后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企业股权分配证明资料; 3.申报人属于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或学信网学籍证明)。 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申请10000至3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取申报前3个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的平均值。吸纳1人的按1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一)线上申报。长沙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进行线上申报。申报人登录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大学生就业创业落户‘一件事’——创业补贴申领”(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个人创业‘一件事’——创业补贴申领”(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报送。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做好实地考察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名单报送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级复审。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资料进行复审,核定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吸纳就业人数和应补贴金额,形成拟补贴名单。 (四)网上公示。每个季度对该季度拟补贴的申报人名单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受补贴名单公示完毕后,由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人账户。 (一)申报审核期间,初创企业实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一)加强宣传推荐。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 (二)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服务于补贴申报的公职人员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刁难企业和个人,收受企业和个人财物。申报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一)“初创企业”类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普通高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版权申明】素材来源于政府官网,如果涉及版权及相关权益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