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文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邓逸:“智慧法院”数字化改革与执行工作的融合、发展与完善
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深入推进,司法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智慧法院建设在审判工作中已取得长足进步。然而,作为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的执行工作,其数字化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面临数据安全隐患、技术适配性不足、当事人体验不佳等多重现实困境,成为制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突出瓶颈。本期选登的“第四届浏阳河应用法学论坛”交流的优秀论文《“智慧法院”数字化改革与执行工作的融合、发展与完善》以执行工作数字转型为立论基点,系统探讨了数字化改革赋能执源治理的路径、风险与完善方向。文章首先梳理了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的目标与现状,继而围绕数字化改革在财产查控、立审执衔接、执行规范化等维度的赋能价值展开论证,客观分析了数字转型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及当事人权利保障带来的潜在挑战。在此基础上,文章前瞻性地提出深化人工智能应用、强化虚拟财产查控机制、构建跨部门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等三项优化路径。该文的突出贡献在于:突破传统执行手段的思维局限,从赋能路径、风险防控与未来方向三个维度,构建了数字化改革与执源治理深度融合的分析框架。文章既注重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执行联动效率,又强调对数据安全与个体隐私的制度护航,在技术正义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求理性平衡。该研究紧贴数字法治建设实务需求,回应了智慧法院建设中执行端改革相对滞后的痛点,为推进执源治理、规范数字化执行流程、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理论指引与实践参考。“智慧法院”数字化改革与执行工作的融合、发展与完善随着2016年7月出台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逐步实施,早已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效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群众的司法服务体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智慧社会”这一概念在社会治理层面被首次正式提起,党的二十大则针对我国现阶段数字化建设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做出了建设智慧型社会的全局规划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响应党中央号召,要求各级法院要善于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将智慧法院建设向深处推进。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进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能够更有效地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整合工作资源,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级法院都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重点探索推进数字化改革,以新型数字化技术为基础,提出破解执行工作重难点的新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的调研报告》中明确强调了执源治理要有效推进“立审执一体化”,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当下执源治理与立、审工作机制衔接仍然不够紧密,审判工作未能兼顾后续的执行问题,诉前、诉中保全率不够高,保全的积极作用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这也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让案件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即转化成了潜在的执行案源。此外,将“执前调”机制贯彻落实到位,可以促使大量执行案件背后的纠纷矛盾在立案阶段通过调解化解,但现阶段执行案件调解效率不高,调解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执行难”是涉诉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执行难”就难在如何有效地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往传统的执行查控手段较难准确地查控到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信息。因此通过数字化改革,采用更新更强大的技术手段提升法院查控财产的能力、提高法院执行相应财产的效率,是未来攻克执行工作难题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执行数字化操作平台已经能够有效的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账户,但是对微信理财通、支付宝余额宝等活钱理财产品无法进行查控,对于被执行人的消费限制程度有限。此外,执行数字化查控平台虽然能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却无法在线采取控制措施,这些因素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有效推进。执源治理的思路不应局限于从源头减少执行申请,这一概念不应局限于对执行案件的源头或起因进行治理和管理以减少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应当包含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和公平性,从执行案件的终端提升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执行难”现象的背后,归根结底是传统的执行手段无法完全适应社会需求。传统的执行方式和财产查控方法不仅效率不高,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难以有效快速的解决数量繁多的执行案件。数字化改革给法院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采用数字化技术,以“智慧执行”的全新模式查控异地被执行人财产,使用法院建立的网络财产查控平台立体查询财产信息,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快速向异地法院发出协助函,有力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á1ñ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云计算、财产信息数据库等大数据平台整合执行工作开展所需的资源,完善现有的数字化操作平台,可以使得法院拥有了快速挖掘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技术途径和基础,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大数据也是各种数字化技术长期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的各种新型查控机制的运用,能够挖掘出更多有效的财产信息,这也是法院以往依靠传统手段进行人工处理触不可及的。而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以助力执行数字化查控平台的进一步扩展,甚至是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之间实现网络连接,可以显著提升执行工作的质效。通过数字化协作平台的功能建设,可以探索建立线上的“双向列席”机制,由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通过线上办案平台跨部门查阅案件办理进度,同时还可以借助数字化平台构建内部的“执行建议”制度,通过数字化平台搜集、分析的审判数据,就审判前端存在的问题从执行的角度提出建议,促进纠纷矛盾在执前化解。此外,数字化改革还能助力建立线上的判后督促履行制度,可以通过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办案系统中设置线上平台自动发送短信等方式,落实“谁办理、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的机制,促进执前自动履行。另外,通过使用大数据模型采集识别案件的不同类型作出风险预判,帮助建立风险告知和提示制度,将诉讼、执行风险特别是“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和提示贯穿于立案、审判全过程。2.3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执行工作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规范用权、规范工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所需的一项工作流程。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想方设法地隐藏、转移涉案财产,直接导致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推动,且司法拍卖活动透明程度不足,也会让执行权力产生腐败的空间,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相较于传统的民事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促使民事执行工作信息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升,数字化系统使得执行工作开展流程愈发规范化。群众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查询了解法院现阶段执行工作的开展进程和结果,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域和流程的限制,让案件执行信息难以知悉、办案进程只能亲自跑腿查询等疑难问题得到了解决。在数字化改革的支持下,法院可以依托技术推进开展执行工作,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快捷准确的查到案件执行信息和执行情况。法院可以在互联网平台通过云端在线直播执行过程等方式,将法院执行工作在最大程度上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既能够提升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也能够提升执行工作的各个流程的规范化程度。随着执行信息公开的不断加强,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将会进一步得到提升,也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还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感。总体来说,随着法院数字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数字化技术的运用与执行工作相结合,为进一步开展执源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老问题,提供了新的思维角度和解决路径。数字化改革也将大力推动法院执行活动进一步提质增效,从根本上促进现有的执行工作模式变革、进步,从而更好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行的数字化改革措施主要是从执行财产查控的数字化、智能化和执行工作流程的电子化、线上化两个方向着手。在这两个大的建设方向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集中力量推广数字化智能化的执行工作系统便利执行工作开展,同时着力推动强化执行流程的电子化处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构建数字化的智能执行系统,利用现在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行案件的办理在线上完成。将数字化、智能化的执行系统运用到法院执行工作当中去,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时查询和控制,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推送微信小程序,建立手机立体化查控网络、信用大数据共享平台、执行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等数字化执行工作平台,有效解决了技术手段不足时难以查人找物的问题á2ñ。同时也有一些法院与外部互联网企业合作研发了具有智能谈话、智能办公、等丰富功能的智慧执行系统,能够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增强当事人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度。通过全面推行执行工作流程的电子化处理,进一步规范化、简化执行流程,减少执行流程推进过程中的人为干预,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现有的数字化改革成果已经让部分法院的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执行通知和财产查询等环节均可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操作。电子化执行流程的推广应用未来的推广范围将会越来越大。江苏无锡市两级法院以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与外部互联网公司合作,将数字化技术与执行工作进行了较好的融合,为法院持续高质高效地开展执行业务提供了更智能也更为便捷的技术支持á3ñ。这样的建设思路也使得数字化基本实现了执行业务的全流程覆盖,形成了闭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执行系统的推广与执行工作流程的电子化处理,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了较大的提升,也从侧面提升了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和司法执行的公信力,为化解“执行难”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思路,对于保障执行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也能够更有力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法院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海量数据如何存储、如何保管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也是数字化改革中潜在的风险隐患。执行工作涉及的财产信息及执行状况本就属于法院的涉密信息,且还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企业的敏感信息。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是当前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现阶段,法院往往采取设置封闭的内部局域网,或者只允许使用光盘刻录进行数据传导、只允许使用物理隔绝并申报登记专用U盘这些相对安全的设备来承载移动数据或内网电脑上读写等等,这类传统手段来确保数据安全。这样的方式虽然可以较好的避免储存在本地的数据出现泄露,但是却无法保护那些储存在云端平台,或者需要与其他外部单位协同调取数据的安全性。此外,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时,往往需要对涉案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查控期间必然会涉及到个人、企业的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记录等敏感隐私信息,如何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如何确保数据安全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应当在数据管理方面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数据保护及个人隐私保护,提供必要的指引与制度依据。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需要保护的数据种类,比如法院执行工作中接触到的银行流水、个人财产信息等,还应当明确保护的期限与要求。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也要为数据保存的途径与数据保护的措施给予明确的操作规范,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引起执行工作人员对于数据保密的重视,提升执行人员的保密意识。第二,还可以通过与外部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的方式,引进较为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机制,从技术上减小敏感数据泄露、个人隐私泄露的可能性。现阶段数字化技术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融合程度仍然十分有限,契合执行工作的数字化产品较少,部分数字化技术操作系统、操作平台使用还不够便利,缺乏相应优化。一方面,现有的数字化执行业务操作平台较为落后,执行人员在使用时感到效果不佳。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数字化执行业务操作系统较为分散,缺乏集中统一的使用平台。此外,执行涉案财产的查控往往涉及多个不同部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数据相互不联通,缺乏具有联动性的数字化财产查控平台。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实践中,数字化工具在执行工作中的使用体验一般,且便利便捷性水平有限。对于执行工作人员来说,如何快速适应新的技术系统并掌握其操作,使数字化改革的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仍然是一个挑战。为此,既需要加强对执行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其对数字化平台的操作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同设计、编辑执行工作数字化系统的外部协助单位的联络,进行充分沟通。可以通过举行共商会、交流会等方式,将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传达到数字化产品的设计端,从而获得更为配套执行工作、更为贴合实际需求、更为简洁实用的数字化产品。同时,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等密切关系执行业务的职能部门共商共建财产数据沟通交流平台,通过数据的联动性可以有效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在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促进多部门联动工作,对于社会治理形成合力。随着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的大趋势,未来的执行工作会越来越“无纸化”,执行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实现网上执行立案、材料提交等的全新的业务办理模式。法院和部分大企业可以较好地保存电子文书和其执行材料,但涉及执行的普通群众仍然无法准时、方便地保管和提取执行电子文书和其他执行材料。另一方面,法院的执行活动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群众对于面对面交流的重视程度更甚于审判阶段。在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线上操作业务虽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对于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投入成本具有积极意义,但涉及到执行案件的调解时,过分依赖数字化手段很难在法官和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产生良性的心理互动和情感交流,容易降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体验,难以促成执行和解。因此,在执行数字化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文书电子签发的同时也应当保留当事人要求纸质文书的权利。另外,执行工作人员不仅要感受数字化改革带来的便利,也要重视通过执行接待等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向当事人普及法律规定和工作流程,重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体验,进而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现阶段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十分迅猛,人工智能则是其中最为耀眼的项目。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导向主要是面对高端制造业等工业应用,意图能够进一步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工智能在法院的执行业务中鲜有运用。而执行工作流程诸多,案件从财产查控到拍卖再到发放执行款,无不涉及到海量的数据和工作细节,人工智能在这其中大有可为。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大数据处理为基础,在执行工作中也会有大数据产生,当海量的个案数据汇集起来的时候,每个个案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财产名类及数量、对当事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的信息都还需要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录入,这些工作要求非常细致,而且也十分容易出错,再累加执行案件日益增加的数量,加在执行工作人员肩膀上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如果数据的搜集和录入出现了偏差,这种负面影响甚至还会传递到案件执行的下一个阶段。这也是导致执行工作流程回转频繁、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而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背后庞大的数据处理模型,在法院执行工作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应当将人工智能从这些基础数据的处理与分类开始介入。这也正是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的实际需求。如果能让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从繁复的机械劳动中解放出来,摆脱以往细致的手工录入数据,转而通过人工智能代工释放自己的工作时间,那么既能够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度和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需要亲身介入的执行工作当中去。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也绝不局限于数据录入,包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动生成相应的执行文书,并通过机器学习算法来预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等,这些应用对于进一步推动执源治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人工智能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运用,还有更多值得挖掘的地方。在全国法院系统着力开展“执源治理”的探索阶段,运用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配合更为贴近执行工作实际的各种新型的数据模型,并逐步推广人工智能技术在强制执行领域中的运用,这既能够适应新时代执行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也是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应有之义和大数据时代的趋势所在。(二)强化虚拟财产查控运用,建立统一的虚拟财产评估机制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壮大,公民数字化的虚拟财产背后的价值不容忽视。现在社会人员的流动愈发频繁,公民个人财产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不动产、车辆、设备、存款、保险单等有形的财物,而是衍生出了网络游戏装备、网络直播账号、虚拟货币等诸多的虚拟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现实需求,扩大所需查控的财产范围。如果法院执行工作仍然按照传统、单一的路径开展,将难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执行案件查控虚拟财产兑现价值来完成执行的情况逐渐增加。法院也会综合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果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足以履行其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还有虚拟财产有所价值,则这部分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值也可以被执行来完成给付义务。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价值评估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然确认了虚拟财产具有相应的价值,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种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相应的属性,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评估也缺乏制度指引,这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审判业务中,往往容易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转换到执行领域,则会带来执行效果上的差异,同样需要引起重视。在METALAW网站、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几个主流的法律事务类AI工具和检索网站中输入“虚拟财产”这一关键词汇进行检索,我们不难发现,从整体上来说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到虚拟财产的案件和其他纠纷正在逐年增多,截止2024年7月10日,相关的裁判文书数量超过了700份,而且随着时间维度的拉近,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基于法院案件审理以及判决公示所需要的工作时间周期,2024年的判决数量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由此可见,随着数字化技术发展的日益丰富多样,虚拟财产的数量级也在成指数增长,这种趋势所带来的挑战不仅发生在审判业务领域,也同样发生在执行领域。长此以往,对于虚拟财产的评估和执行必须予以规范化,制定出台关于虚拟财产评估的法律制度和涉及虚拟财产属性及其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虚拟财产究竟拥有什么样的价值属性不能凭空判断,应当结合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这些基本情况,在具体的执行个案中去认定某一类型或特定的虚拟财产有多少价值、能否实现执行目标,这样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称的“网络虚拟财产”。诚然,随着执行工作的推进,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虚拟财产开展司法拍卖变现时,对该虚拟财产进行估值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法院通常会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物的价值情况进行判断,但不同评估机构对于同一虚拟财产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依据往往大相径庭,导致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同样的虚拟财产会出现差异较大的估价。既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主张建立相对统一且稳定的虚拟财产评估制度,从而指导具体的执行个案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和判断。同时也对于如何规范的开展虚拟财产评估工作提供相关依据。此外,站在法律制度的整体视角之上,制定并进一步明确关于虚拟财产属性及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可以先行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其他补充立法方式解决现实需求,再通过混合立法的方式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转让规则、归责原则等具体事务,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对司法实践形成规范。通过立法途径明确虚拟财产属性还需要加强对虚拟财产进行系统有效的研究,这样才能为最终的立法活动筑牢根基。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未来对于出台虚拟财产的评估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现实需求会越来越突显。(三)建立、健全深度融合数字化技术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进而整合执行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源,实现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互通,快捷查控执行财产提供了契机与技术基础。大数据本身的价值不言而喻,随着执行数字化改革的进程,现有的大数据链条已经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已经有部分系统和数据实现了互通,而进一步改革的目标就是彻底打通数据共享的痛点,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的提质增效。法院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不应忽视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而是应当结合案件当事人的相关数据信息综合研判,构建起联合互通的法院互联网执行信息系统,全方位提升案件的执行效率,加强对于财产线索的挖掘能力,为从终端服务执源治理、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增添推动力。信息壁垒如何打破,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成为着手点。一方面还需提高牵头主体的层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互联网执行综合系统。将信息资源逐步兑现,从而提升对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挖掘能力。我国大量的执行案件由基层法院的执行局承担,也有大量的人物信息和财产线索汇集在基层法院,如果只把这些汇集的案件执行信息单独依靠基层法院的力量,是无法建成规模庞大、功能强大的数字化信息平台的。国家大数据战略放到司法工作层面,其落地实施也应当由层级高、统筹协调能力强的最高人民法院来实施。在目前的执行工作实务中,执行工作人员需要检索、搜集信息时候,主要还是通过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搭建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旧式的办案业务系统来获取共享信息。然而这些旧有平台能够承载的信息、数据都比较有限,功能也不够丰富,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有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创设了一些本省通用的数字化系统,可以便利本省法院执行局获取自己一省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信息和数据。这种做法的典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自主研发了数据共享平台“法媒银”,但是不同省份之间、跨地区法院之间数据信息如何共享仍然是数字化改革的难点。现阶段仍然缺乏统一且信息完整、功能丰富、简洁实用的数据共享平台。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执行工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难度较大,同时也容易产生误差á4ñ。如果能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络各级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等,共同搭建起新型的数字化执行信息系统,就能够便利执行局在发生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时,能够快速精确的查询到当事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实现大数据的内部共享。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也应当主动发力,多方位的加强数据信息的搜集。不论是案例调研,还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没有足量数据的支持都难以实现。因此,为构建高质量且联合互通的法院数字化执行信息系统,必须也要拓宽搜集数据和信息的渠道,集合高质量、高精度的大数据。大范围、多领域的采集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是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终端提升执行效率、推进执源治理的有效手段。目前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都是采集司法信息的重要途径,但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的信息并不是原始数据,而是经过人为加工处理、精炼过后的简易数据,并不能够完全真实、全面地反映执行工作所需信息的实际情况。因此,除了现已投入使用的数据平台之外,需要获取司法信息的法院系统,还应当加强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与头部的几个主流互联信息运营企业、金融保险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正规的网贷平台等不同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积极主动沟通互通执行所需的数据信息,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为构建法院数字化的执行信息系统做好基础支撑,优化案件执行工作流程,并为实务部门进一步探究执源治理、开展调研等活动提供数据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数字化改革是提升司法效率、提升执行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数字化改革带来全新的技术手段与工作思维,显著提升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更为有效的保护。然而数字化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在其过程中依然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技术适配性不足和当事人体验不良、便利度不足等风险和挑战需要深入解决。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显得尤为关键,法院在推进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同时,必须配套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适时引入更为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机制,以此确保涉案数据的安全,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现有的数字化技术与执行工作适配性不足,仍需要通过提升技术水平并针对执行工作的特点优化系统设计。应当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研发更为贴合实际需求的数字化产品,在执行端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体验,真正的实现数字赋能。还应提升执行工作人员的数字化技术水平、提高其相应的操作能力,促使数字化改革的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密不可分。尽管数字化改革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但法院应保留当事人选择纸质文书的权利,并通过面对面的执行接待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提升他们在执行过程中的参与感和信任度,从终端实现执毕即事毕,助力执源治理。执行数字化改革的未来趋势应从三个方向发力,深化人工智能AI模型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处理、文书生成和风险预测等方面的算力优势,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执行效率和准确度。应当建立统一的虚拟财产评估机制适应虚拟财产的增加趋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虚拟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的查控和评估作出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全国统一的数字化执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也是实现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与公安、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数据互通,可以帮助法院更加快捷、准确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强化执行力量,同时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推动执行工作向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法院执行工作的数字化改革,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在更深层次推动了司法理念和执行工作模式的变革。执源治理不仅要在源头发力,也要在终端做好文章、下苦功夫。执行数字化改革是执源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执行数字化改革不仅是为执行工作的提质增效,更是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将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编辑:徐志鹏
主编:张 辉 黄小喜
编务:姜 娜 王 婷
审校:刘浩洁 陈遥霖 姜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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