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5000户规模小区 · 筹备成立业委会全流程标准操作规程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通过,现行有效)[2]— 筹备组成立条件、组成、职责、时限等根本遵循
·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维〔2026〕14号,[1]2026.4.1施行,有效期至2031.3.31)— 筹备组操作、材料清单、会议流程等详细规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3]— 备案等全国性规定
· 《民法典》[4] — 业主共有权、表决规则等民事基础
· 示范文本(湘建维函〔2026〕71号,[5]2026.5.8印发)— 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规则、候选人产生办法、筹备组工作规则等7份配套文本
· 长沙市住建局相关指导文件[6] — 备案流程、属地实施细则
① 筹备组成立前:四方材料清单
② 筹备组成立后:四方协作要求
③ 全流程SOP(启动→备案)
④ 5000户大型小区特别注意事项
⑤ 关键时限汇总表
⑥ 常见问题与应对
此阶段指业主发起申请至筹备组正式公告成立之前。核心任务:确认成立条件、发起申请、收集基础数据,确保筹备组成立时具备必要的信息支撑。
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指导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2][1]
索取的材料清单: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法定必须
☐ 业主名册(含姓名、房号、专有部分面积、联系方式等) 法定必须
☐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法定必须
☐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法定必须
☐ 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 法定必须
☐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法定必须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定必须
☐ 临时管理规约 法定必须
☐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法定必须
☐ 竣工验收备案表 重要辅助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凭证 法定必须每户30元,总额1~10万
☐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视需要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支持事项:
☐ 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法定义务)
☐ 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
☐ 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书面通知后7日内)
☐ 配合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投票权数等数据
☐ 如建设单位已注销或拒不委托代表,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依据《指导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已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1]
索取的材料清单:
☐ 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如建设单位已移交物业) 法定必须
☐ 建筑物面积清册(如建设单位已移交物业) 法定必须
☐ 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及运行维护记录 法定必须
☐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法定必须
☐ 物业服务合同及各项外包合同(保洁、绿化、电梯维保等) 重要辅助
☐ 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停车费、广告费等) 重要辅助
☐ 物业费收缴率统计 重要辅助
☐ 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等基础图纸 重要辅助
☐ 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及面积确认 重要辅助
☐ 消防验收合格证及安全设施资料 视需要
☐ 电梯、给排水、供电等设施设备档案 视需要
需要物业提供的支持事项:
☐ 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指导细则》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协助)
☐ 提供场地协助(公告张贴位置、会议场地等)
☐ 提供业主联系方式便于送达会议通知(需注意隐私合规)
☐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筹备组依法开展工作
依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及《指导细则》第九条[2][1]
索取的材料/支持:
☐ 小区常住人口及户籍登记信息 重要辅助
☐ 小区党组织建设情况 重要辅助
☐ 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记录 视需要
☐ 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记录 视需要
需要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支持事项:
☐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法定协助义务)
☐ 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进行具体指导(法定职责)
☐ 推荐筹备组业主推选代表(可通过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推荐)
☐ 配合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 协调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 提供公告张贴位置、社区活动场地等
☐ 推动"党建引领":协助小区党组织建设,鼓励党员业主积极参与
依据《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及《指导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2][1]
索取的材料/支持: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受理回执/确认 法定必须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确认(建设单位交存后由街道办保管) 法定必须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确认文件 重要辅助
☐ 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指导材料 重要辅助
☐ 示范文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规则等) 重要辅助
需要街道办提供的支持事项:
☐ 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法定时限)
☐ 指定筹备组组长(街道办代表担任)
☐ 审核筹备组业主推选代表、候补代表名单
☐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候补名单、工作职责(不少于7日)
☐ 组织筹备组成员培训(成立后7日内)
☐ 协调解决业主对筹备组成员的异议
☐ 公告筹备组成立(公告之日为筹备组成立之日)
☐ 向县(市、区)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请求协助确认业主信息
☐ 督促建设单位交存经费、移交资料
筹备组公告成立之日起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委会选举产生。核心任务:确认业主身份、草拟规则文件、推选候选人、组织投票表决。
法定资料移交(筹备组成立后7日内)——依据《指导细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须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1]7日内向街道办及筹备组移交以下10项资料: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 业主名册(含姓名、房号、面积等;是否含联系方式等由街道办明细要求)
☐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
☐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临时管理规约
☐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配合义务:
☐ 配合筹备组确认交付物业面积、户数等数据(《条例》第十一条)
☐ 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已交存街道办)
☐ 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会议(如尚未委托,通知后7日内应委托)
☐ 不得阻挠、拖延筹备组依法开展工作
☐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指导细则》第二十条)[1]
☐ 提供建设单位已移交的业主名册、面积清册等资料(《指导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提供业主联系方式以便会议通知送达(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 配合公告张贴(小区公共区域公告栏、电梯间等)
☐ 不得阻挠筹备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 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进行具体指导(《条例》第六条)[2]
☐ 配合街道办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 参与筹备组(居委会代表为筹备组法定成员)
☐ 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进行组织把关(《指导细则》第二十七条:候选人确定过程中应提请街道/社区党组织把关)
☐ 协助公告张贴、会议通知送达
☐ 调解筹备过程中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
☐ 推动党建引领:鼓励党员业主积极参与筹备和选举
☐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代表担任,主持制定工作规则、召集会议、签发公告(《指导细则》第二十一条)[1]
☐ 组织筹备组成员培训(成立后7日内)
☐ 督促建设单位7日内移交资料
☐ 审核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可听取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意见)
☐ 对筹备组候选人确定过程进行组织把关
☐ 协调解决业主对公示内容的异议
☐ 批准筹备工作延期申请(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
☐ 筹备组超期未完成或不能履职时,公告解散筹备组
☐ 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请求协助确认业主身份信息
☐ 筹备组解散后,如需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过渡方案
以下按时间顺序,从业主发起申请到业委会正式备案完成,逐步骤呈现可直接执行的操作规程。
| 预期周期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核实小区是否满足成立条件:交付建筑面积≥50% 或 交付户数≥50% 或 交付面积≥30%且首期交付满2年
☐ 向建设单位查询交付面积、户数等数据(建设单位法定配合义务)
☐ 组织10名以上业主联名签署《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书》
☐ 提交申请书至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要求街道办出具受理回执/确认文件
☐ 同时向社区居委会通报,争取指导支持
| 法定时限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街道办确定筹备组组成:街道办代表1人(组长)、居委会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业主推选代表3~6人
☐ 筹备组总人数为7~13人单数,业主推选代表≥50%
☐ 业主推选代表产生方式:自荐 / 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 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推荐
☐ 街道办审核业主推选代表名单(可听取社区党组织、业主意见)
☐ 街道办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候补代表名单及候补顺序、工作职责(不少于7日)
☐ 业主有异议的,书面提出,街道办协调解决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 → 街道办公告筹备组成立 → 公告之日为筹备组成立之日
所需材料:
☐ 筹备组业主推选代表自荐/推荐表
☐ 业主推选代表资格审核材料(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
☐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文件
☐ 筹备组工作职责公示文件
☐ 异议书面材料及协调解决记录
| 法定时限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街道办在筹备组成立后7日内组织全体成员及候补代表培训(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建设单位在筹备组成立后7日内向街道办及筹备组移交10项法定资料
☐ 确认建设单位已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5000户×30元=15万元,但上限10万元)
☐ 如建设单位已注销或拒不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运作
☐ 如建设单位拒不移交资料,街道办应督促;筹备组可向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请求协助
建设单位法定移交10项资料:
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②业主名册 ③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④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⑤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 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⑧临时管理规约 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⑩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已移交物业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
| 预期周期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依据建设单位移交的业主名册和面积清册确认业主身份
☐ 确定业主总人数、专有部分总面积
☐ 确定每位业主投票权数(按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计算)
☐ 如数据不完整或有异议,向县(市、区)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请求协助
☐ 编制《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确认表》
☐ 后续公示时一并公示业主人数、面积及投票权数
| 预期周期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参照省住建厅示范文本)
☐ 候选人产生办法应包括:候选人人数与资格条件、参选方式、确定规则、公示及异议处理、选举方式
☐ 组织业主自荐、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推荐
☐ 核实参选人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等
☐ 参选材料应载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过管理规约
☐ 确定候选人名单过程中,提请街道/社区党组织把关
☐ 业委会委员5~11人单数,候选人应多于委员人数(差额选举)
☐ 筹备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候补代表依次递补
所需材料:
☐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
☐ 候选人自荐/推荐表
☐ 候选人资格核查材料(身份证、房产证、信用记录等)
☐ 候选人竞选承诺书
| 预期周期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参照省住建厅2026年5月印发示范文本(湘建维函〔2026〕71号),采用"菜单式勾选+填空式留白"方式
☐ 草拟以下文件: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管理规约 ③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④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议事规则须涵盖:表决规则、委员资格与任期、补选罢免程序、工作经费来源与委员津贴标准等
☐ 管理规约须涵盖: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小区禁止行为等
☐ 表决规则须明确:双过半/双三分之二参与门槛、计票方式、纸质票签收视为参与等
☐ 将草拟文件报送社区(村)党组织审阅(《细则》第三十二条:审议材料报送社区党组织)
所需材料:
☐ 省住建厅示范文本7份(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规则、候选人产生办法、会议表格2套、筹备组工作规则)
☐ 小区实际情况调查资料(物业现状、业主诉求等)
| 法定时限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示以下材料(不少于7日):
- ①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承诺
- 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换届选举办法、工作规则等文本
- ③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及投票权数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复核或修改,书面告知异议人
☐ 同时公告会议通知(会议召开15日前),内容包括:
- ①会议形式、时间、地点
- ②业主总人数、专有部分总面积
- ③投票人权利和义务
- ④表决票、选票票样及表决规则
| 法定时限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5000户小区强烈建议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
☐ 参会门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数且业主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表决事项:①管理规约 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③选举业委会委员
☐ 表决规则:业主签收纸质票或在投票期间登录电子投票系统 = 视为参与表决
☐ 选举业委会委员:差额选举,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 投票结束后,筹备组按表决规则计票(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公证)
☐ 同一业主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业主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须提交本人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所需表格(参照省示范文本):
☐ 表决票(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赞成/反对/弃权)
☐ 选票(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投票)
☐ 纸质票发放回收登记表
☐ 投票结果汇总表
☐ 业主委托代理人投票授权书
| 法定时限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筹备组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 将业主大会成立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召开后即自行解散
| 法定时限 | 对接部门 |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业委会选举产生后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明确分工等)
☐ 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
☐ 同时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备案所需材料:
☐ 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登记备案表)
☐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各项表决结果汇总)
☐ 管理规约(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 单位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单位业主)
☐ 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
☐ 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
备案流程:
☐ 提交材料至街道办 → 街道办审核(材料齐备的15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
☐ 街道办将备案通知书抄送区住建局
☐ 备案后7日内,街道办组织业委会委员培训
☐ 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1~2周 · Step 1 确认条件 & 发起申请
10名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提交筹备申请
申请后30日内 · Step 2 街道办组织成立筹备组
公示成员名单≥7日 → 公告成立
成立后7日内 · Step 3 培训 &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
10项法定资料移交;10万元经费确认
成立后2~4周 · Step 4 确认业主身份 & 投票权数
编制业主确认表,必要时请求住建/不动产协助
成立后3~5周 · Step 5 推选候选人
自荐/联名推荐/组织推荐 → 资格核查 → 党组织把关
成立后2~4周 · Step 6 草拟文件(并行)
参照省示范文本,报送社区党组织审阅
会议前15日 · Step 7 公示 & 公告
公示≥7日;公告会议通知;处理异议
成立后3个月内 · Step 8 首次业主大会投票
书面/电子投票;双过半参与门槛;表决规约+议事规则+选举委员
投票后7日内 · Step 9 公告结果 & 移交资料
筹备组移交资料给业委会 → 筹备组解散
选举后30日内 · Step 10 业委会备案
向街道办备案 → 15个工作日内发证 → 刻章 → 正式运作
☐ 5000户小区"双过半"参与门槛极高(2500+户、面积过半),需系统性发动
☐ 建议按楼栋/片区设立"楼栋召集人"网络,逐户通知、送票上门
☐ 充分利用电子投票系统(湖南省已推广),降低参与门槛[1]
☐ 业主签收纸质票或登录电子投票系统 = 视为参与表决(法定规则)
☐ 投票期建议设7~15天,给业主充分时间参与
☐ 分区表决机制:《细则》允许以片区/栋(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物业管理事务,降低表决门槛[1]
☐ 5000户小区公告张贴需覆盖所有楼栋公告栏、电梯间、小区出入口
☐ 同步线上公示: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APP等
☐ 会议通知送达:书面征求意见需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
☐ 送达方式:上门签收、邮寄送达、电子送达(需业主同意)
☐ 保留送达记录(签收单、邮寄凭证、电子送达日志)作为合规证据
☐ 筹备组建议13人单数:街道办代表1(组长)、居委会代表1、建设单位代表1、业主推选代表6~7人+候补2~3人
☐ 业主推选代表按楼栋片区分配名额,确保各区域均有代表
☐ 筹备组可设工作小组:①数据核查组 ②文件草拟组 ③候选人工作组 ④公示公告组 ⑤投票组织组
☐ 筹备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过半数同意作出决定
☐ 必要时可邀请司法所代表、法律顾问、辖区公安干警、小区党组织成员列席
☐ 建设单位交存标准:5000户×30元=150,000元,但法定上限10万元,实际交存10万元[1]
☐ 经费由街道办保管,主要用于会议场地租赁、文件资料印制等工作开支
☐ 筹备工作结束后剩余经费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 5000户小区印刷成本较高(5000份选票+表决票+通知等),建议使用电子投票降低印刷开支
☐ 如建设单位未交存经费,可向街道办投诉督促;老旧小区可自筹或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协调
建设单位拒不移交资料
对策:向街道办投诉督促;筹备组向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请求协助获取业主信息
依据:《条例》第11条;《细则》第20条
物业公司拒绝提供业主联系方式
对策:街道办要求住建部门协助;使用电子投票系统;上门逐户送达
依据:《细则》第24条
街道办超30日未组织筹备组
对策:向区住建部门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依据:《条例》第12条
投票参与率达不到双过半
对策:延长投票期;加大发动力度;利用电子投票系统;分区表决机制
依据:《细则》第34、35条
候选人对公示内容异议
对策:筹备组复核或修改,书面告知异议人
依据:《细则》第32条
街道办拒不备案
对策:备案属形式审查而非行政许可;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长沙已有胜诉案例
依据:《条例》第19条;《细则》第49条
Q1:建设单位已注销或不配合怎么办?
建设单位已注销或经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 → 不影响筹备组成立(《细则》第十七条)。资料移交方面,已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未移交的,筹备组可向县(市、区)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请求协助获取业主信息。
Q2:物业公司以"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怎么办?
法定对策:①街道办可要求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提供业主身份和房产信息;②湖南省已推广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可大幅降低对物业提供联系方式的依赖;③筹备组可组织楼栋召集人上门逐户通知和送票。
Q3:投票参与率达不到"双过半"怎么办?
这是5000户大型小区最常见困难。对策:①充分利用"签收纸质票或登录电子投票系统视为参与表决"规则,降低参与门槛;②延长投票期至15天甚至更长;③建立楼栋召集人网络逐户发动;④利用微信等线上渠道持续推送投票提醒;⑤如整体仍无法达到,可考虑分区表决机制——《细则》允许以片区/栋(幢)/单元为单位就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务进行表决。
Q4:街道办拒不备案怎么办?
备案属于形式审查而非行政许可,街道办只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无权对业委会成立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长沙已有业主行政诉讼街道办不备案的胜诉案例(藏珑小区案)[7]。对策:①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②向区住建部门投诉;③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Q5:筹备组3个月内无法完成怎么办?
筹备组应在成立满3个月后7日内向街道办提出延期申请,经街道办批准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筹备组最长存续6个月)。超期仍未完成或不能履职的,街道办公告后筹备组解散。解散后,街道办可指导居委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过渡方案(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推动后续成立业委会。
Q6:业委会委员被提名后筹备组成员资格如何处理?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条例》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候补业主推选代表中依次递补。因此建议筹备组设置2~3名候补业主推选代表。
本SOP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维〔2026〕14号)及配套示范文本编制
法规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 编制日期2026年7月15日 · 编制人四叶 · 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
建议筹备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及街道办具体要求灵活调整执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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