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德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章力局长:
2025年12月18日常德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受理了国家信访局交办的《请求实质性解决徐方渔毕业分配信访问题,彻底明确徐方渔在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的身份和编制》一案,可是至今也没有向我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依据材料——虽然我清楚交通运输局知道事实真相,但是真怕交通运输局又如2025年7月7日受理中央第三巡视组交办内容为“请求督促汉寿县交通局落实好其(徐方渔)身份编制等问题”一样,7月7日当天就篡改为“举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章某局长严重违纪违规”等问题,且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作出《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汉交答复〔2025〕12号)了事——故公开向我们交通运输局,向我们章局长汇报递交一下,放心些。
其实2023年6月至12月徐方渔就毕业分配事实真相和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在汉寿县委、县政府安排(县信访局主持)下开过多次会议,辩驳了多次后,县委、县政府才安排徐方渔回到交通运输局工作。特别是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原“二把手”刘某某常务副局长和我的交谈、对我的质疑,那是绵里藏针、针锋相对,没有吵闹却句句见血、直指实质,记得整整一个上午,我向刘局长汇报,并解释质疑后,刘局长清楚事实真相了,当面表态,只要汉寿县委、县政府安排徐方渔到交通运输局来,坚决服从和欢迎。
刘局长是我敬佩的领导们之一,不愧于有汉寿县纪委多年领导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对毕业分配中违纪违规骗我到县航运公司和氮肥厂事实的排除认定,对我毕业分配到交通局实质事实的挖掘认定,没有颠倒黑白,没有敷衍塞责,做到了实事求是,对信访事项的把控也没有放任自由,而是服从县委、县政府,我相信如果刘刘局长没有调离交通运输局肯定不会做出对抗县委、县政府和篡改中央第三巡视组交办内容的事来。
可是据说和领导意见不合,刘局长在我回到交通运输局工作刚十个月时,2024年9月被调离了交通运输局,退驻二线了。
受理经过:
时隔2年半,徐方渔于2025年12月14日晚上21点多向国家信访局递交有关毕业分配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12月16日告知“转交湖南省信访局处理”,湖南省信访局12月18日告知“被常德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受理”,12月19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给我受理告知书。从此,至今了无音讯。
这正好打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某位退驻二线领导的脸,他讲交通运输局处理不了徐方渔的身份编制问题,特别是把《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汉交答复〔2025〕12号)交给我时,我讲只要把有关徐方渔毕业分配歪曲事实部分除掉,就算了,否则我肯定要追究——因为这关系到否定汉寿县委、县政府2012年安排我到聂家桥乡人民政府工作,否定2023年安排我回到交通运输局工作,因为这是颠倒黑白的,这是严重对抗县委、县政府的行为——他还是坚定的不更改交给了我。
当然如果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还是认定处理不了徐方渔的身份编制问题,请退回汉寿县委、县政府(县信访局)。
我坚定汉寿县委、县政府交办给交通运输局是没有错的,因为:现今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只要就徐方渔毕业分配事项向汉寿县委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汇报,1997年徐方渔从湖南省交通学校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当年交通局(领导)违法渎职,没有为徐方渔向县委、县政府(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核实编制和启报薪酬,1998年还把徐方渔骗离交通局到航运公司,后又骗往氮肥厂,之后再违法接收罗文进县交通局工作,变相顶替徐方渔在县交通局的工作和身份编制,那么汉寿县委、县政府(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就会很快为徐方渔明确身份,落实编制。
具体汇报提交材料和部分证据依据:
请求实质性解决徐方渔毕业分配信访问题,彻底明确徐方渔在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的身份和编制
由于徐方渔毕业分配问题没有实质性解决,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阳奉阴违,不彻底落实《汉寿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徐方渔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纪要》(〔2024〕1号),且把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落实好其(徐方渔)身份编制”篡改后虚假调查处理,特此请求彻底明确徐方渔在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的身份和编制。
一、徐方渔毕业分配的事实和汉寿县委、县政府处理的事实。
1.徐方渔1997年从湖南省交通学校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后,交通局没有为徐方渔向县委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核实编制和申报薪酬,1998年还把徐方渔骗到县航运公司,之后违法接受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毕业生罗文到县交通局工作,变相顶替其工作和编制。
汉寿县复查复核委员会和交通局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把1998年骗徐方渔到县航运公司的违法事实捏造为再次分配,把1998年骗徐方渔到县氮肥厂的违法事实捏造为改派,隐藏其人事档案。······
2.汉寿县委、县政府于2012年安排徐方渔到聂家桥乡人民政府工作,由于一些职能部门领导不作为,至今仍未落实其编制。
3.汉寿县委、县政府于2023年12月安排徐方渔回到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可是交通运输局对抗县委、县政府。
二、彻底明确我在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身份和编制的理由。
1.徐方渔毕业分配进入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的《报到证》、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安置方面的法规政策、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多次交办要求“落实好其(徐方渔)身份编制”,这些就是充分理由。
2.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抗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就是必要理由。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引用2008年县政府受其欺骗的虚假文件呈报中央巡视组,在微信工作群上宣传“会议纪要法律效力远远不够,徐方渔是临时安置人员”,举报徐方渔诽谤。······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继续隐藏徐方渔的人事档案,不依法与徐方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至今都不向社保局、税务局申报徐方渔的工作单位是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徐方渔的社会养老保险性质仍是企业社保(以前是机关社保)。······
3.1995年就进入1996年才成立的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读书的罗文,于1998年违法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罗文多年前被提拔为汉寿县农投副总、援藏干部,而徐方渔至今还没有编制(2012年县委常委会会议就决定落实徐方渔的编制),这就是对比理由。
徐方渔
2025年12月14日
附:部分证据、依据和《汉寿县交通运输局篡改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交办件内容,且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对抗汉寿县委、县政府》。
部分证据、依据清单及简要说明
一、《中等专业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湘教毕中(97)字第004号)、《再就业安置协议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来访积案结案报批表》《汉寿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徐方渔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纪要》(〔2024〕1号)、《原信基本情况登记表》。
拟证明:徐方渔1997年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汉寿县委2012年安排徐到聂家桥乡人民政府工作,且要解决编制,2023年12月安排徐回到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中央多次交办“落实好其身份编制”。
二、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微信工作群截图、《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汉交答复〔2025〕12号)。 拟证明:县交通局对抗中央、对抗省委、对抗县委、县政府。
三、《湖南省一九九五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生源计划》《关于申请批复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报告》(湘乡企〔199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批复》(湘政办函〔1996〕167号)、《关于省乡镇企业学校继续招收在职职工班有关问题的复函》《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湘农函〔2024〕63号)、省教育厅在法院的证据目录及庭审笔录、罗文和万文迪的《定向招生分配合同》、进交通局的《报到证》。
拟证明:罗文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严重违法违规。
四、虚假的“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毕业生”进汉寿县政府部门工作花名册。
拟证明:虚假的中专生进汉寿县政府部门工作的很多;有保护伞。
五、《摘抄大中专招生分配中小部分法规政策》。
摘抄大中专招生分配中小部分法规政策
一、国家级部分。
国家教委1986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专学校设置需报国家教委备案;第二十一条报国家教委备案后才可以招”。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没有向国家教委备案。
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筹建中的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二、湖南省级部分。
《关于下达1995年在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湘教计字(1995)9号)中没有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其后每年也都没有该校的招生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规定“委培定向毕业生回委培定向单位就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8]8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以(教学[1997]6号)和(湘政发[1997]23号)文件为依据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的编制、审批派遣、调整改派等环节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教学[1997]6号)和《(湘政发[1997]23号)文件精神。”
1998年、1999年、至今大中专毕业分配中教学[1997]6号)等以上文件继续有效。
三、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部分。
《关于申请批复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报告》(湘乡企[1996]01号)、《关于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正式建校招生问题的意见》(湘教报(1996)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批复》规定: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1996年成立;毕业生只能回乡镇企业工作,且至少到乡镇企业要工作3年以上。
四、常德市级部分。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市大中专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1997]27号)规定:委培和定向毕业生回委培和定向单位就业;不准改变毕业生性质进行派遣。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全市大中专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常政发[1998]11号)规定:贯彻执行(常政办发[1997]27号)精神;“委培和定向毕业生回委培和定向单位就业”;就业计划、审批派遣、调整改派严格按照(教学[1997]6号)和(湘政发[1997]23号)文件执行。
1999年常德市大中专生毕业分配文件也如上文规定。
······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篡改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交办件内容,且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对抗汉寿县委、县政府
仅凭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把中央第三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2025年6月24日二次交办的“请求落实(徐方渔)毕业分配政策,明确身份,反映毕业分配不公等问题”和“请求督促汉寿县交通局落实好其(徐方渔)身份编制等问题”篡改为“举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章力局长严重违纪违规”等问题,充分证明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抗中央、对抗湖南省委、省政府。《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汉交答复〔2025〕12号)还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对抗汉寿县委、县政府。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徐方渔不服《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汉交答复〔2025〕12号),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汉寿县人民政府后,2025年11月上旬才从答辩材料《原信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得知,中央第三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交办内容是“请求落实(徐方渔)毕业分配政策,明确身份,反映毕业分配不公等问题”和“请求督促汉寿县交通局落实好其身份编制等问题”。
该答复意见书第一句话就把交办内容篡改为了“举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章力局长严重违纪违规”等问题,还作出“认定不属实”的结论。
二、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在该履职答复意见书第3页第2自然段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称“徐方渔1997年从原湖南省交通学校中专毕业后,经原县经委统一分配到县交通系统工作。县交通局经过集体研究,按照当时的有关毕业生分配政策,将您分配到原县航运公司。1998年10月您被重新安排到原县氮肥厂供气车间工作······县交通局按当时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将徐方渔分配到原县航运公司并无不妥,徐方渔要求无条件到县交通局上班的诉求,不符合现有政策,县政府不予支持”,这是引用的2008年12月25日作出的虚假、无效的文件《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徐方渔同志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
为什么该汉寿县人民政府复查意见是虚假、无效的文件呢?
仅从2012年汉寿县委、县政府安排徐方渔到聂家桥乡人民政府工作,2023年12月又安排徐方渔回到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就充分证明2008年汉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这份文件是虚假、无效的。
2012年汉寿县委查明徐方渔的毕业分配真相,识破县交通局的欺骗后,作出了让聂家桥乡人民政府和徐方渔签订《再就业安置协议书》的决定,明确“徐享有1997年进乡站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三年内为徐方渔解决正式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14年汉寿县委常委会决定(有会议记录)对徐方渔毕业分配事项“特事特办,进人进编”,委托县委原余习琼常委开协调会执行(会议有全程录音录像备案)。由于一些别有用心的领导不作为,仅让聂家桥乡人民政府和徐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了事,没有完全落实和执行县委决定,导致2014年11月汉寿县信访工作联席办向常德市委、市政府只能汇报“徐方渔要求解决事业编制问题,在上级政策没有松动之前,实行人事代理”。
2023年12月24日,汉寿县委、县政府又开会安排徐方渔回到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决定徐方渔的工作待遇参照1997年进入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的熊涌泉执行。有《汉寿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徐方渔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纪要》(〔2024〕1号),且写入了四方签字的《息访息诉协议书》。
显然,汉寿县委2012年就否定了汉寿县交通局2008年10月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作出的《关于徐方渔毕业分配安置的情况回复》,也否定了受县交通局欺骗于2008年12月作出的《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徐方渔同志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可是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旧用这两份被否定的文件来对抗汉寿县委、县政府,不落实和执行《汉寿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徐方渔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纪要》(〔2024〕1号),对抗中央和湖南省委、省政府,虚假调查处理2025年6月24日的交办事项。
三、《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称“徐方渔毕业分配是否合法,并不属于县交通局目前管理范畴”,是错误的。县交通运输局把事实真相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自然就处理了。
现今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只要就徐方渔毕业分配事项向汉寿县委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汇报,1997年徐方渔从湖南省交通学校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当年交通局(领导)违法渎职,没有为徐方渔向县委、县政府(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核实编制和申报薪酬,1998年还把徐方渔骗离交通局到航运公司,后又骗往氮肥厂,之后再违法接收罗文进县交通局工作,变相顶替徐方渔在县交通局的工作和身份编制,那么汉寿县委、县政府(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就会很快为徐方渔明确身份,落实编制。
汉寿县交通局2008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徐方渔毕业分配安置的情况回复》《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徐方渔同志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汉信复〔2008〕7号)和2025年7月7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汉交答复〔2025〕12号)在徐方渔毕业分配方面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理由如下:
本案实质:徐方渔1997年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1998年被骗往县航运公司、县氮肥厂;罗文、万文迪1998年违法“毕业分配”到县交通局工作——典型的汉寿县科局领导们安排子女变相顶替我们工作编制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徐方渔1997年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合法,罗文、万文迪1998年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严重违法违规。
(1)仅凭湖南省教委统一制定的《报到证》(湘教毕中1997字第004号)唯一一句正文:“按照湖南省制定的1997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配计划,现分配省交通学校毕业生徐方渔到你处工作”,就充分证明徐方渔1997年8月27日毕业分配到了汉寿县交通局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一条,毕业生凭《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安排工作岗位;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
(2)无论汉寿县航运公司是不是汉寿县交通局的二级机构,没有办理任何人事手续就充分证明徐方渔是被骗到汉寿县航运公司的。
何况1997年汉寿县航运公司是濒临破产的特困企业,国家大中专毕业分配文件规定,特困企业不得接收分配人员。何况汉寿县航运公司的职工花名册、工资表、人事档案等都没有徐方渔的信息。
“县交通局经过集体研究,按照当时的有关毕业生分配政策,将徐方渔分配到县航运公司”,就是汉寿县交通局集体违法犯罪。
(3)仅凭罗文、万文迪1995年进入1996年才成立的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读书,可以判断他们当然不是统招统分生,这就充分证明罗文、万文迪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严重违法违规。
二、罗文、万文迪不是统招统分中专生,没有毕业分配资格。
(1)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已向法院认可《湖南省教委和湖南省计委关于下达1995年在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湘教计字〔1995〕9号),所附《湖南省一九九五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生源计划》中没有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招生计划,且写入《(2022)湘01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了。
(2)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湖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1996年才成立;罗文、万文迪是1995年招的在职职工不包分配班;湖南省教委1998年没有派遣罗文、万文迪。其附件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批复》(湘政办函〔1996〕167号)规定“1996年5月25日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学生毕业后由省乡镇企业局统筹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学制和专业设置由省教委另行审批”。其附件2《关于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继续招收在职职工班有关问题的复函》也充分证明“罗文、万文迪是1995年招的在职职工班,不是统招统分生,没有毕业分配资格”。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筹建中的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湘农函〔2024〕63号)明确“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在国家教委备案的文件信息不存在”。
国家教委1986年10月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成立必须国家教委备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学校和招生需报国家教委备案后方才可以招生。
湖南省教育厅在(2021)湘8601行初2267号案中(证据目录、法庭审理笔录等)也认可了:罗文、万文迪不属于统招统分生,是在职职工职业培训性质;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成立和招生没有向国家教委备案;湖南省教育厅没有分配罗文、万文迪。
(4)湖南省乡镇企业局1996年作出的《关于申请批复成立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的报告》(湘乡企〔1996〕1号)也明确“1996年学校成立前属于乡镇企业系统内成人教育性质;毕业生在乡镇企业工作3年以上才允许调动”。
(5)《湖南省教委关于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正式建校招生问题的意见》(湘教报〔1996〕47号)也明确“可同意该校正式建校招生;所招乡镇企业在职职工人员原则上回原企业就业”。
三、所谓的1998年把徐方渔“重新分配”到汉寿县氮肥厂指的是违法的“改派”,是大中专毕业分配中汉寿县交通局和教育局违法犯罪的行为,徐方渔是受害者,对徐方渔没有法律效力。
(1)没有徐方渔“改派”到氮肥厂的任何合法手续。
没有徐方渔“改派”或者“重新安排”到汉寿县氮肥厂的本人申请、领导小组研究和批示、接收单位意见、汉寿县交通局拒绝接受或者退回徐方渔编制(总额)等材料。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常政发〔1997〕2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改派由本人提出改派申请,出具接收单位证明,计委和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研究和派遣。”
仅有的,2022年汉寿县教育局才正式拿出来的,且当庭就向法院否认的,1998年无形伪造的,徐方渔到汉寿县氮肥厂工作的报到证居然是依据1997年徐方渔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的报到证篡改后作出来的。
(2)徐方渔1997年已经毕业分配到县交通局,那么1998年“改派”徐方渔到县氮肥厂就违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条规定“毕业生调整改派必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998年由汉寿县乡经委被改派到汉寿县公安局的夏俊——抛开夏俊1995年进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读书1998年毕业分配严重违法违规不论——有自己写的改派申请,改派申请上有汉寿县大中专毕业分配办、汉寿县委(政法委)、汉寿县公安局在内的三个公章,并且签有“同意改派”等意见,改派1998年当年完成。
为什么徐方渔1998年的“改派”没有这些材料呢?
(3)徐方渔改派到氮肥厂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规定的行业对口、专业对口的原则。
徐方渔1997年毕业于湖南省交通学校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4)再说徐方渔的人事档案没有进过汉寿县氮肥厂,没有徐方渔离开县交通局的手续,罗文、万文迪1998年违法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徐方渔的“改派”或者“重新安排”就不攻自破。
四、骗徐方渔离开汉寿县交通局的目的,就是要把国家计划的徐方渔到县交通局工作的编制额留下,好让罗文违法进交通局工作。
汉寿县交通局、教育局和原计委1997年没有依职责落实徐方渔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的湖南省制定的大中专毕业生调配计划,1998年违法把徐方渔“改派”到汉寿县氮肥厂,就是为了1998年违法把罗文、万文迪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好顶替徐方渔在交通局工作的编制。
徐方渔1997年由湖南省交通学校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后,汉寿县交通局不依法为我办理后续有关人事身份方面的手续;不向编办上报我的编制;不及时提取和整理人事档案;不及时安排工作岗位;致使不发放工资待遇;汉寿县交通局1998年用“再次分配”后又再配合汉寿县教育局用“改派”的方式把我先后骗往县航运公司和县氮肥厂;把我的人事档案用汉寿县航运公司的名义提到县交通局留下来等违法手段把徐方渔(田忠)骗离县交通局,编制总额留到了县交通局,达到了1998年接受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毕业生罗文、万文迪违法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的目的。
五、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其捏造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仅引用被否定的2008年作出的《情况回复》和《复查意见》。
(1)没有提供“1997年徐方渔由汉寿县计委分配到县经委”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2)没有提供“徐方渔从原县经委分配到县交通系统”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3)没有提供“汉寿县交通局经过集体研究,按照当时的有关毕业生分配政策,将徐方渔分配到县航运公司”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4)没有提供“彭德才、周立明、刘小阳,也一同分配到了县航运公司”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5)没有提供“徐方渔先是被安排到原城关镇航运公司货船上做轮机手····徐方渔不会游泳······将其安排到仓儿总油库工作······只发基本工资”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6)没有提供“······决定将徐方渔重新安排到氮肥厂工作······与城关航运公司结清了财务账,并找原航运总公司政工科长曹建科办理了手续,自带档案走了”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7)没有提供“徐方渔要求县里重新安排工作单位”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8)没有提供“1998年10月徐方渔被重新安排到原氮肥厂”的原始客观合法证据!
汉寿县委、县政府2012年、2014年、2023年就徐方渔1997年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的是非曲直多次召开协调会,县交通局参加了,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信访局、聂家桥乡人民政府也参加了,确认了1998年把徐方渔分配到航运公司和氮肥厂都是县交通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徐方渔没有法律效力,才会安排徐方渔回到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工作。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7月不仅篡改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交办内容,且引用2008年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虚假文件向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呈报,就是典型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损害了徐方渔的利益。
徐方渔
2025年12月14日
最后,请交通运输局尽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