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同学聚会热吻事件引爆全网,某20周年同学聚会中,某40多岁女同学声称同学时暗恋某男生20年,酒后主动和该男生热吻,被其他人拍摄视频,后热吻视频被发上网,引爆热搜,导致当事人身份信息被曝光、家庭闹离婚、被单位约谈等后果。
整个事件可以说是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相信两位当事人事后追悔莫及。有网友说当事人自己没有底线罪有应得,也有网友说发视频的人缺德、居心叵测。本文无意于道德层面的评价,仅探讨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一、当事人的配偶以此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应该判离?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首先必须要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才会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应当判离的核心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包括《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5种情形,即“(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长沙同学聚会事件当事人热吻的行为,就可能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该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无法修复感情,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可能会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具体来说,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证据,比如双方沟通情况、被告悔改态度、社会评价影响等等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在离婚案件中,对如何评价该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这是婚姻关系中双方均应履行的核心义务,长沙同学聚会当事人的热吻行为,就属于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直接伤害配偶的感情信任,加之网络炒作加深了这种伤害,如果配偶因此无法原谅,主张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行为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则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视频上传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同学聚会虽属公开场合,当事人在聚会中的热吻行为是私人感情的表达,显然不属于公开活动,而是属于“私密活动”,拍摄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拍摄该视频、传播未打码视频,均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民事责任上,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包括删除视频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50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如视频传播范围广、造成严重后果),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个事件中,视频引爆热搜,导致当事人身份信息被曝光、家庭闹离婚、被单位约谈,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传播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
事件中,将视频传播上网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吗?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要求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本次事件中,行为人上传了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该视频会直接贬损他人的社会评价,该视频引爆网络,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家庭闹离婚、被单位约谈、被人肉搜索”的后果,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是尚未达到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情节,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三、律师建议
热吻双方当事人若想挽回婚姻,需向配偶真诚道歉、断绝与对方联系,并真诚悔改、修复感情。
热吻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传者删除视频、消除影响,向法院起诉隐私权侵权,要求公安机关对上传视频者予以治安处罚。
热吻双方当事人的配偶若想离婚,可以收集视频证据、沟通记录、分居证明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若因此导致精神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还可以索赔。
传播者应立即删除视频,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若面临治安处罚,最好主动协商获得当事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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