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生高坠事件
1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高三住校生罗某甲2022年2月10日在学校补课期间从五楼跳下,构成多级伤残,终身需依赖残疾辅助器具。据披露,罗某甲跳楼直接原因一是无法忍受学校违规补课、作业繁重、学习时长超长;二是遭受同学长期校园欺凌。且学校在发现其心理问题后未有效干预,存在过错。事发时罗某甲虽按身份证农历生日未满18岁,但实际已成年,应预见跳楼后果。教育局无直接管理义务不担责。一审酌定学校担责30%,因学校购有校方责任险,扣除垫付医药费,保险公司应向罗某甲支付54.9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