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21刑初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南书,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共党员,湖南省张家界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黄金塔社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8月21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洪艳,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职检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南书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次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24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2020年6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南书及其辩护人肖洪艳、张建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收受田某1人民币43.25万元
(一)2011年5月,张家界市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计划实施。被告人张南书、田贵奇(已起诉)与时任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胡某(已起诉)共同商议,由张南书给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局领导打招呼让田某1拿工程,胡某负责在提供信息、招投标、拨付款等方面给予帮助,田某1负责管理资金、协调关系以及资料整理,包工头刘某2负责施工,所获利润四人平均分配。
2011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南书给时任永定区水利局局长的欧跃元某和时任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田某2打招呼,帮助田某1先后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获得李家湾、李家峪、杜天垭、丫果山等7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权。为感谢张南书帮其打招呼获得的水库施工项目,田某1先后三次送给张南书现金人民币共计36.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2月,被告人张南书给欧某和田某2打招呼,帮助田某1与刘某2取得了2011年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中的李家湾、李家峪、岩门口三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权。2013年2月,张南书在田某1的车上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8月,被告人张南书给欧某和田某2打招呼,帮助田某1与刘某2取得2012年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中的杜天垭、丫果山二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权。2015年2月,张南书在建设银行张家界分行收受田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8.25万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张南书给欧某和田某2打招呼,帮助田某1与刘某2取得2013年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中的朝阳、下黄鱼溪二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权。2016年2月,张南书在建设银行张家界分行收受田某1现金人民币8.5万元。
(二)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南书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田某1获得永定区沅古坪镇集镇供水工程、2011年至2013年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中7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张家界市德修溪水电站更新改造工程权等项目的施工权,为感谢张南书,田某1每年以拜年的名义,先后七次给张南书送了6.5万元现金人民币,张南书均收下。
二、向骆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收受骆某人民币103.5万元、欧元1000元,其中伙同田某1收受98万元
(一)2012年5月,时任湖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的刘佩亚给被告人张南书打招呼,要其将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段治理工程项目安排给骆某做,张南书答应。同年9月,该工程项目招投标开始后,张南书以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协调为由,向骆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骆某在张家界市逸臣华天酒店门口将20万元现金给了张南书,张南书收下并用于给欧阳晶晶购买天健佳苑商品房。
(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张家界市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中(永安站、花岩站、八斗溪站),被告人张南书授意田某1以合伙招投标为名,收受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人民币共计98万元,个人分得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在张家界市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永安站)招投标过程中,骆某请求被告人张南书为其提供帮助,张南书同意,同时授意田某1出资10万元给骆某参与招投标,骆某给田某1工程量4%的利润。2014年12月,在张南书的帮助下,中禹公司中标。2015年1月19日,骆某的妻子宋某给田某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2万元,其中32万元为骆某给田某1的“利润”。之后,田某1按照张南书的要求,给张南书、田某1、胡某、刘某2每人分了8万元。
2、2015年10月,在张家界市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花岩站、八斗溪站)招投标过程中,骆某请求被告人张南书为其提供帮助,张南书同意,同时自己出资16万并授意田某1出资14万,共计30万元给骆某参与招投标,骆某给田某1工程量4%的利润。在张南书的帮助下,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但实际的控制人仍是骆某。2015年12月18日,骆某的妻子宋某给田某1持有的杨某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6万元,其中66万元为骆某给田某1的“利润”。张南书当场拿走6万元,余款由田某1暂时保管。2017年上半年,张南书告诉田某1,卡里的90万元他拿50万元(含出资的16万元),剩下的40万元(含出资14万元)给田某1。因此时湖南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刘佩亚及骆某均被立案调查,张南书不敢再拿这50万元,一直由田某1代为保管。
(三)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南书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骆某获得永定区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治理工程、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张南书在长沙市神禹大酒店自己的房间内先后多次收受骆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5万元。另外,张南书和骆某等人在北欧旅游时,收受骆某所送欧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6300元)。
三、收受刘某1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南书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1在取得永定区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段治理工程项目以及该工程后期整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张南书在欧越国(系欧某兄弟)经营的餐馆内先后三次收受刘某1以拜年名义给予的财物,每次5000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四、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7月,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启动。11月1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是肖某。2012年年底,刘某2找到被告人张南书,请求张南书安排其实施茅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附属项目,张南书同意。2013年3月,张南书利用担任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采用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2取得茅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附属工程的施工权。4月,张南书以需要管理费为由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20万元,刘某2于2013年9月、2014年1月分两次将20万元现金人民币送给张南书,张南书收下。后用于生活开支及给省水利厅相关领导拜年。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南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二笔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张南书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张南书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南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南书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南书在春节期间收受的红包礼金包括田某1给其人民币累计6.5万元、刘某1给其人民币累计1.5万元、骆某给其人民币累计5.5万元及1000欧元,属于朋友之间正常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2、骆某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其妻子宋某给田某1所持有的杨某账户存款96万元中的66万元,系张南书实际投资工程的正当收益,不构成受贿;3、张南书系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张南书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南书自2010年至案发时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水利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招投标、大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大型泵站建设与管理等工作。期间,张南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8.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5月,张家界市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计划实施。被告人张南书、田某1(已判决)与时任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胡某共同商议,由张南书给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局领导打招呼让田某1拿工程,胡某负责在提供信息、招投标、拨付款等方面给予帮助,田某1负责管理资金、协调关系以及资料整理,包工头刘某2负责施工,所获利润四人平均分配。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南书给时任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局局长的欧某和时任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田某2打招呼,帮助田某1先后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获得李家湾、李家峪、岩门口、杜天垭、丫果山、朝阳、下黄鱼溪7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权。为感谢被告人张南书帮忙获得水库施工项目,田某1分别于2013年2月、2015年2月、2016年2月送给张南书人民币10万元、18.25万元、8.5万元,共计人民币36.75万元,张南书予以收受。
(二)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南书利用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田某1获得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集镇供水工程、2011年至2013年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张家界市德修溪水电站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的施工权,为感谢张南书,田某1每年以拜年的名义,先后七次送给张南书现金人民币6.5万元,张南书予以收受。
(三)2012年5月,时任湖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的刘佩亚给被告人张南书打招呼,要其将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段治理工程项目安排给骆某做,张南书表示同意。同年9月,该工程项目招投标开始后,张南书以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协调为由,向骆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骆某在张家界市逸臣华天酒店门口将人民币20万元给张南书,张南书收下并用于给欧阳晶晶购买天健佳苑商品房。
(四)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张家界市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中(永安站、花岩站、八斗溪站),被告人张南书授意田某1以合伙招投标为名,收受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人民币共计98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在张家界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永安站)招投标过程中,骆某请求被告人张南书为其提供帮助,张南书同意,并同时授意田某1出资人民币10万元给骆某参与招投标,骆某给田某1工程量4%的利润。2014年12月,在张南书的帮助下,中禹公司中标。2015年1月19日,骆某的妻子宋某给田某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2万元,其中人民币32万元为骆某给田某1的“利润”。之后,田某1按照张南书的要求,给张南书、胡某、刘某2及其本人每人分了人民币8万元。
2.2015年10月,在张家界市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花岩站、八斗溪站)招投标过程中,骆某请求张南书为其提供帮助,张南书同意,并同时授意田某1出资人民币30万元给骆某参与招投标(其中16万元系张南书转给田某1),骆某给田某1工程量4%的利润。在张南书的帮助下,骆某所实际控制的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5年12月18日,骆某的妻子宋某给被告人田某1持有的杨某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6万元,其中人民币66万元为骆某给田某1的“利润”。张南书当场拿走6万元,包括违法所得人民币66万元在内的余款尚未分配,一直由田某1保管。
(五)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南书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骆某获得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治理工程、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张南书多次收受骆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5万元。另外,2011年5月,被告人张南书与骆某等人在北欧旅游时,收受骆某所送1000欧元(折合人民币6300元)。
(六)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南书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1从骆某处受让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治理工程项目以及在该工程后期整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南书先后三次收受刘某1以拜年名义给予的礼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七)2013年3月,被告人张南书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2获得茅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附属工程的施工权。同年4月,张南书以需要管理费为由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20万元。刘某2于2013年9月、2014年1月分两次将人民币20万元送给张南书,张南书收下后用于生活开支及给省水利厅相关领导拜年。
另查明,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张南书向张家界市纪委监委缴纳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9.9694万元;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南书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职务任免文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转款凭证、(2020)湘08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2020)湘08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2011-2013年张家界市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集镇供水工程、张家界市永定区德修溪水电站改造工程、茅溪河三坪至尹家溪段治理工程、张家界市花岩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永安站、花岩站、八斗溪站)、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田某1、骆某、胡某、刘某1、刘某2、欧某、田某2、张某1、宋某、杨某、张某2、肖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南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南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南书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南书伙同田某1收受骆某人民币66万元中个人分得人民币4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第四笔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南书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南书的第三、七笔犯罪事实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南书被留置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南书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张南书的辩护人提出的收受田某1人民币6.5万元、骆某人民币5.5万元及1000欧元、刘某1人民币1.5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南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所收上述财物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且田某1、骆某、刘某1送钱的目的是为感谢张南书在工程上的帮助,以及维系与张南书的关系以取得更多工程,张南书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且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张南书的行为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特征,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南书的辩护人提出的骆某通过其妻子宋某给田某1所持有的杨某账户存款人民币96万元中的人民币66万元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南书在该工程中既不参与实际经营,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其明知骆某接受其与田某1的“出资”并在工程尚未完工结算前即给予高额回报是基于其职权与地位,而仍授意田某1予以收受,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且该事实已经共同受贿人田某1的生效判决确认,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南书的辩护人提出的张南书系坦白,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南书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南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南书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八万八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南书的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和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平
审 判 员 刘俭
人民陪审员 罗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