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说法看似试图撇清责任,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法院判决属于公开信息,尤其是公职人员的刑事判决,按照规定必须抄送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农发行作为用人单位,不可能对核心领导干部的犯罪记录一无所知。这种“不知情”的辩解,要么是刻意隐瞒,要么是内部管理混乱到了极点,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涉嫌严重失职。
而所谓的“挂职”,更像是为规避处分量身定制的“遮羞布”。根据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挂职锻炼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其核心目的是交流培养干部,绝非为违纪违法人员提供“避风头”的避风港。一个因贪污罪被判刑的领导,本应被立即开除,却能以“挂职”名义长期脱离岗位、逃避监管,这种操作本身就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更让人不解的是,挂职期间薪资待遇照发、退休权益不受影响,这哪里是挂职锻炼,分明是“带薪休假式避责”,完全背离了挂职制度的初衷。
要厘清这起事件的核心症结,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的身份定位。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农发行作为国有独资政策性银行,其支行领导显然属于这一范畴,必须接受监察机关和单位内部的双重监督。按照农发行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干部选拔任用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对有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但在这起事件中,这些制度都成了“稻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