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商务发〔2026〕11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
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2026年2月27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开放型经济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加快推进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20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长沙综试区建设的专项资金。在资金安排上,可与中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跨境电商扶持资金,推动全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对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各项奖励政策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对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卖家企业,结合其业务成长质量、合规与信用水平、推动就业等体现发展质量与社会贡献的指标,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分结果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700万元。
第七条支持跨境电商行业交流氛围营造
对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主体,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举办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峰会、对接交流等相关活动的,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报主体年度该项总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对获批湖南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的机构,年度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员不少于500人,通过率不低于80%的,根据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的实际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个考核站点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守法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五)其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对于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法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每年根据市政府跨境电商相关重点工作安排制定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商务局。
(三)部门复审。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政府审定。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申报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四条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长商务发〔202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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