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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凌晨,长沙网红商圈解放西路发生的街头低俗表演事件,迅速引爆全网舆论。作为长沙文旅的标志性地标,解放西的烟火气与夜经济一直是这座城市的名片,而此次事件中,涉事人员为博流量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表演,引发大量路人围观拍摄,相关视频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城市良好形象的担忧,更牵扯出一系列亟待厘清的法律问题。
目录
一、事件回顾:街头低俗表演
二、法律责任:从表演者到拍摄者
三、事件背后的一些反思
四、结语
根据目前警方通报及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2026年3月15日凌晨,两名当事人在长沙解放西路核心商圈的公共场所,实施包含性暗示动作的低俗表演,涉及使用道具做出不雅行为,引发大量路人聚集围观、拍摄传播,现场秩序出现混乱。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处置,当场将涉事当事人控制带走,涉事相关直播账号已被平台封禁 。
事件发酵后,网络上出现了诸多关于当事人身份、性别的猜测与讨论,但无论其身份背景如何,行为本身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才是事件的主要关注点之一。
(一)涉事表演者: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
此次事件中,涉事表演者的行为,已明确越过了法律红线,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不同后果。
从行政违法层面来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第一,涉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扰乱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事人员在解放西这一人流密集的商圈实施低俗表演,引发大量人群聚集,直接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通行与经营秩序,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进行淫秽表演。该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涉事表演被认定为“淫秽性表演”,将直接适用该条款,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三,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涉事行为存在此类情形,同样将面临对应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如果行为的情节、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人员将面临刑法制裁,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
1. 组织淫秽表演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此次事件存在策划表演、招募人员、招揽观众、开启直播引流等组织行为,组织者将直接涉嫌该罪名。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涉事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直播表演、传播相关视频获取打赏、涨粉变现,且视频内容被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该罪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此次事件导致商圈交通瘫痪、经营中断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相关人员也将面临该罪名的刑事追责。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围观拍摄者:起哄与传播并非“无责”
事件中大量围观者的拍摄、起哄、传播行为,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很多人误以为“我只是拍个视频、发个朋友圈,不违法”,这是明显的法律误区。
首先,若围观者存在起哄、煽动闹事、推搡拥挤等行为,加剧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同样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面临警告、罚款乃至拘留的处罚。
其次,若拍摄者将涉事淫秽、低俗视频在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轻则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面临账号封禁、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即便没有牟利目的,只要传播范围、点击量达到法定立案标准,也将面临刑事追责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拍摄、传播其视频画面,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三)直播平台与商圈管理方:不可推卸的监管与保障责任
此次事件同时暴露了平台监管与公共场所管理的责任漏洞,两类主体均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根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平台对直播内容负有实时审核、及时处置的主体责任 。若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并封禁涉事低俗直播,导致不良内容广泛传播,监管部门可对平台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
对于商圈管理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放西作为人流密集的商圈,其管理方负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与秩序的法定义务,若在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制止涉事违法行为、疏散围观人群、报警处置,导致事态扩大,将对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存在重大过失,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此次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多地频繁出现为博流量在公共场所实施低俗表演、恶意摆拍、寻衅滋事等事件,背后折射的是“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能博眼球、涨粉丝,就可以突破道德底线,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却忽视了一个原则。无论是现实的公共空间,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
解放西的烟火气与城市活力,从来都来自于规范有序的公共秩序,而非无底线的低俗炒作。公共空间的自由,从来都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不扰乱公共秩序、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前提。当个人的“博流量”行为,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损害了城市的公共利益,最终只会自食法律的苦果。
流量狂欢终有落幕之时,而法律的红线永远不容触碰。长沙解放西事件,给所有试图靠无底线炒作博流量的人敲响了警钟。任何以牺牲公共秩序、突破法律底线为代价的流量,最终只会换来法律的严惩。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公序良俗,才能让城市的烟火气长久延续,也才能在流量时代守住自己的行为边界与人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