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峰景苑(山水誉峰)小区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誉峰业委会2019年4月22日 17:54听全文
长沙市岳麓区峰景苑(山水誉峰)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峰景苑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约束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二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峰景苑(山水誉峰)小区
座落位置: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铜盆湖路1号
物业类型:住宅(标志1、2、3、4、5、6、7栋,共七栋组成)、地下车位 、区域内公共部分
建筑面积:146395平米
建筑物区域四至:东至枫树园围墙:南至望月公园:西至园林局宿舍围墙:北至桐梓坡小学围墙,友阿集团宿舍: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模式
由业主大会通过,可采用“业主自治管理”或者“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等模式,本小区目前采用“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小区公共区域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维护维修的原则”进行管理与经营。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但共有部分的出租,广告设置及其他等经营方式的价格、标准等,须由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公告全体业主监督)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可用于: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支出;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经费;
4、用于补充建筑区划内物业设施、业主活动设施;
5、在节余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充实本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
6、其他业主大会认为须用的项目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转入业主大会的专用账户。
(六)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编制预算或申请,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七)业主委员会每半年报告(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共有部分保险
本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
峰景苑(山水誉峰)小区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规定。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
峰景苑(山水誉峰)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经商、餐饮、娱乐等政府未经允许的经营性用房;政府有规定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外,还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地方法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18:00 至次日上午 8:00 和12:00—14:30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不在本物业内饲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动物(如犬类)及政府明确禁止饲养的具有侵害性、易传染疾病的动物,不在本物业内饲养家禽、家畜。对于本物业小区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A,遵守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B,在小区内遛宠物,应拴上牵引链,并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C,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公共区域的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一楼业主户内可通达的平台等,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等;
(九)影响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一)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
(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三)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四)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二)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四)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具体程序见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暂缺物业管理人时,在另聘新物业服务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社区和有关物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和房屋属性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会议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向地方规划行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原则
第十七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某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者3名以上业主代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赔偿;
(六)本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八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对于常规性无更换配件设施维修,物业公司不应收取费用;如果需要更换设施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如果物管协议约定是由物业管理人负责维修及承担费用的,从其协议;由全体业主承担的,可从公共收益中支出,或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出;如前述费用不足时,可按业主专有部分占筑总建面积和房屋属性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二)确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审核批准。
(三)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四)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物业的分户帐中。
(五)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专有部分业主代表的表决同意,(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的,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审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同意后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第五章违反本规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一)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违约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1)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赔偿造成的损失;
(2)其他应当预见的隐性损失;
(二)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一)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小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
(二)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连续满二年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小区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小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一)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铜盆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银盆岭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二)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六章规约的修改、补充;效力、备案、保存
第二十六条规约的修改、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后的规约,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七条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小区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规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岳麓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规约保存与执有
本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岳麓区住建局物管部门、银盆岭街道办事处、铜盆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长沙市岳麓区峰景苑(山水誉峰)小区
2019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