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长沙某科技公司以高收益引流噱头设局,签约后沦为拉人头陷阱
我委托人在长沙本地接触到某科技公司对外宣传的居家日结引流创业项目,该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多渠道大肆承诺,参与项目可实现每日稳定收益300-800 元,宣称为品牌方做招商推广、引流客资按人头结算,操作简单包教包会,短期内即可回本。
受上述虚假宣传诱导,委托人于2024 年底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按约定支付合作费用。但付款后发现该公司所有收益承诺均未兑现,未提供任何专业的引流培训、平台运营指导等核心服务,反而要求委托人以拉人头发展新客户签约作为计酬依据,完全背离缔约初衷,委托人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经查,该类公司还存在使用空壳公司主体、合同盖章不规范、个人微信收款无对公账户等违规操作,与长沙本地多起同类虚假宣传投诉情形高度一致。
二、庭审策略——双轨欺诈
庭前准备中,我们并未采用单一论证思路,而是提前布局两套递进式的欺诈论证逻辑,一手抓合同核心义务的根本违约,一手挖合作模式的违法欺诈双重论证欺诈。在庭审双方交锋中占据优势地位,往往是案件能快速促成庭后调解的关键。
第一手:培训义务的根本违约,构成缔约欺诈
先从最扎实、最无争议的合同文本与客观事实入手,通过合同条款的逐项分析,制作出量化的说明表格,给审判庭明确案涉《合作合同》本质是“技术培训+引流合作”的混合合同,技术培训是双方缔约的核心前置义务,也是被告收取高额费用的核心对价。
合同中白纸黑字约定,被告需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引流技巧培训、系统技术支持、专用设备使用方法教学,但实际履行中,被告仅提供了30分钟的形式化培训,既无行业常规的账号搭建、内容创作、平台规则解析等核心内容,甚至连约定设备的基础操作都未讲解,所谓手把手教学完全是空中楼阁。
同时我方当庭举证对比了同同行业引流技术培训的合理收费标准与被告实际收取的高额培训费用——在高收费下却未交付任何实质性培训服务,本质就是以虚假的服务承诺诱骗委托人作出缔约意思表示,从合同订立之初就无履约诚意,已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这套论证完全依托客观事实与合同条款,为案件定下被告违约欺诈的基本基调。
第二手:合作模式的虚假缔约,涉嫌违法传销
在锁定被告培训义务根本违约的基础上,我方顺势抛出第二层更具冲击力的论证,为调解回款再添关键筹码。
被告不仅未履行培训及引流合作义务,反而要求我委托人通过推荐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的方式获取报酬,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核心计酬依据,而非基于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该行为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
同时向法庭明确: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无需以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定性为前提。被告用短视频引流、居家高收益的合法创业愿景,包装传销式的“拉人头”模式,让委托人陷入参与合法创业的错误认识并支付费用,已满足“故意虚构事实-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缔约行为”的民事欺诈全部构成要件,委托人依法享有合同撤销权及全额费用返还请求权。
这一论证不仅进一步印证了被告的欺诈故意,更向被告揭示了硬扛诉讼的额外风险,若案件继续审理,其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退费责任,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与处罚,为后续被告主动提出调解埋下关键伏笔。
三、调解结果:高效促成庭后调解,80%诉求金额快速回款
庭审中,被告对我方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也清晰认识到继续诉讼的法律风险与不利后果,向法院明确表示了调解意愿。经法院主持调解,结合被告实际支付能力、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及执行风险等多重因素,我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实现了80%诉求金额的快速回款,既成功挽损,又避免了漫长的二审程序与执行程序,最大程度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成本。
四、办案启示:警惕创业虚假宣传,专业维权需讲策略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各类创业项目宣传,务必保持理性判断,切勿轻信稳赚不赔的虚假承诺,务必提前核实宣传主体的工商资质、业务范围及实际经营情况;签订合同前,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对模糊不清、夸大其词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切勿因急于创业而草率签字,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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