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活消费潜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对外开放广度与深度,依据国家“三新”政策及省市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开福区情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支持商贸流通及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4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731-84558013
通信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岭路与明秀路交汇处区政府四办2楼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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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商务局
2026年3月30日
关于支持商贸流通及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激活消费潜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对外开放广度与深度,依据国家“三新”政策及省市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扩能升级。对年度销售额增量达到1亿元(含,下同)、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对年度零售额增量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对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保持正增长的汽车贸易企业,新能源乘用车年度零售总额达5000万元(含,下同)至1亿元(不含,下同)的,奖励1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2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10亿至20亿元的,奖励4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与支持企业扩能升级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支持品牌扩店扩张。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区域运营机构的零售品牌,在不减少原有门店数量的前提下,在省内外开设直营门店,每净增1家营业面积不低于50m²、100m²、200m²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3000元、5000元资金支持,单个品牌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区域运营机构的国内外连锁餐饮品牌,在不减少原有门店数量的前提下,在省内外开设直营门店,每净增1家营业面积不低于200m²、300m²、400m²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1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品牌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引进展会项目。对提前向商务部门进行报备,并在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期2天及以上,展览面积不低5000m²的大型展览项目,场馆方在展会手册、现场展位及有关宣传中积极推介开福的(以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单个展会活动给予场馆方不超过1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场馆方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促进活动与住宿业联动发展。对提前向商务部门进行报备,举办会期2天及以上的商务性、学术性、权威行业会议活动,并带动酒店企业住宿不少于500间夜数的,单场会议活动给予举办方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举办方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对行业组织、企业、服务机构或协会举办的,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商贸流通及开放型经济领域业务培训、行业峰会、专题论坛、对接交流等活动(单场活动参加企业数不少于20家),并提前向商务部门进行报备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此项年度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支持外贸人才引进和培育。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年薪达20万元及以上企业高管及骨干人才,按年薪的10%给予企业招才引智支持(不超过10人)。单个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非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达到省市奖励标准的,不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七条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以参展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外贸拓客工具等进行推广营销,对推广营销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认证,对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等项目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报主体此项年度支持上限40万元,对有跨境电商、高技术产品出口或对非贸易的企业此项年度支持上限为50万元。各项支持叠加省市奖励后的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应费用总额。
第八条 支持开放型现代服务业。对首次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且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30万美元或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1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对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支持;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支持。离岸和在岸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5万元;其中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对非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对经省、市认定的跨境电商孵化中心,根据其运营主体年度孵化跨境电商贸易规模首次突破20万元的开福区企业个数,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单个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对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且综合贡献较大的非高技术、高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按实际使用外资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认定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1.5%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开福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政策中的开放型经济政策适用于园区外企业,金霞经开区的企业按园区政策执行。本措施由开福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