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车主王某开小轿车,路口右转没注意,撞到直行的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刘某受伤,花了 2 万医疗费。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刘某的电动车超标(重量超40kg、时速超20km/h),属于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应担责,我们不赔!” 双方闹上法院。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车在行政管理上可按机动车管理,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仍按非机动车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全责,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以 “超标算机动车” 拒赔,无法律依据,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实操建议】
电动车车主:买合规电动车,上牌、戴头盔;即使超标,事故后按非机动车维权,保险公司拒赔就起诉;
机动车车主:撞了电动车别慌,先报警、报保险,保险公司不能以 “超标” 拒赔,拒赔就走诉讼;
保险公司:别乱拒赔,超标电动车≠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拒赔只会败诉又赔诉讼费。
好好走路被撞,结果保险公司拿 “电动车超标” 说事,想一分钱不赔 ——你觉得保险公司这理由合理吗?遇到过类似拒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