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显示,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不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报销;
2、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报销;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报销。
报销金额=(报销范围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x报销比例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不予支付。
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参照住院政策支付;其他急诊费用按职工门诊统筹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诊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未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