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摄影机构跑路,1200元预交款打水漂?曾卓娟律师:除非有约定,否则新店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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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网友“ml3rni0”留言:2025年4月2日,我通过微信向长沙某摄影机构预约拍摄,并预交1200元费用,至今尚未享受任何服务。今年5月,我得知该机构已停业倒闭,致电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机构早在去年11月就已失联跑路。现咨询承接其原有业务及工作人员的摄影门店,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曾卓娟律师(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您与天心区某摄影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的合同纠纷,发生于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现门店已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实际已属两个不同主体,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债务主体不随经营者变更而转移。故若无特别约定,不能要求现摄影门店承担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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