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我们迎来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全面迈入“民法典时代”。这部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都密切相关。
为深入普及民法典知识,助力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我院围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法治护航健康长沙”主题,开展民法典专项普法宣传,以法治之力护航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生命健康是公民最基础、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民法典》明确将身心健康纳入法律重点保护范围,为群众生命健康筑牢法治屏障。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诊疗过程中,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需依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自主意愿。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生命垂危的紧急病患,为避免错失黄金救治时间,《民法典》设立紧急救治特殊条款,打破流程桎梏,为生命救援保驾护航。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和谐的诊疗环境是保障医疗质量、守护群众健康的基础,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伤医、扰医行为必将依法追责。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行为存在不确定性,《民法典》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界定标准,公正划分权责,避免过度追责,保障医疗事业良性发展。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严格依法采集、使用、存储患者信息,严守信息安全底线,不泄露、不滥用、不非法公开。
《民法典》既是群众就医的权益保障书,也是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准则。
未来,我院将持续深耕普法宣传,常态化开展民法典普及工作,以法治为基石,规范诊疗行为、化解医患矛盾、守护群众健康,全力以法治力量护航健康长沙建设,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次就医之路!
编辑丨陈 倩 陈思蕾
一审丨曾 旭 杨红霞
二审丨马 薇
三审丨何 卿 李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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