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玥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沙五一广场地区陆续出土东汉至三国时期筒牍,包括走马楼、东牌楼、尚德街和五一广场等多宗,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本文通过跨文献综合研究,主要对以上简牍之中共现的“处”“创”“刑”等相关词语进行考辩,认为“处”表示“定”,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创”指创伤,走马楼三国吴简之“刑”表示手足伤残。
【关键调】长沙简牍;汇证;处;创
【作者简介】刘玥,女,中国传媒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文字学、出土文献。(北京10002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沙市文物考古工作者多次在五一广场区域发现西汉至三国时期简牍,简牍按时代包括走马楼西汉简,五一广场、尚德街、东牌楼东汉简牍和走马楼三国吴简五宗。这一系列简牍时间相连、内容相近、形制相仿,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因长沙地区出土东汉三国简牍文体为官方文书、账簿等,迥异于传世文献,遣词造句上,口语特色浓厚,词汇意义及用法不见于传世文献,仅靠单个简牍中有限的语料、语境和历史记载进行合理推断,异说颇多。使用跨文献的综合性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解决某个简牍中语境单一、异体字鲜见而难以分析等问题,对于呈现某一个时期或地区的实时语言文字面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集中对这些简牍中的“处”“创”二词进行考辩。
一 处
“处”在东汉三国时期出土文献司法文书中经常出现,除表示“处所”“处理”等常用义外,还有“不处”和“正处”两种用法,且在文书中具有一定的前后逻辑关系。如:
酒一器,因故吏张叔诚从封筒梂,姓毒不处名求中封。书到考实,封筒吏为昌世等,作咸奸诈,正处言,鄞佣叩头死罪死罪。奉得书,谨案文书考问,故封筒掾督晖辞,以故吏元年正月四曰兼沩口税(五一广场·463)
无状不处。畤将堂行到唐下田旁去人家近远,光奉杀伤仲。碭将堂亡应暮取径言治所,不疑光奉,人数未实,当必禽得即应径言治所者,亟,分别(五一广场·592)
两个词作为东汉三国时期简牍司法文书中的固定表达形式,对文本解读具有重要意义。已有的研究仅对“不处”“正处”的言语义进行了解释,且意见不一,并未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系统考察,加之该用法局限于西汉至三国时期简牍司法文书中,没有传世文献可供参考,使对于“处”的词义理解含混,有待进一步考证。
1.不处
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一伍)》中,多有“不处+时间/地点名词”的形式,如:
案都乡潦阳里大男马胡,南乡不处里区冯皆坐……(五一广场·257)
年不处月日为广亭长债醴陵男子夏防为少月直六百,今年二月不处日,左贼史连阳邓修白。属狱般良坐桑乡游徼帛豫书言,良送杀人贼黄玉道物故。良(五一广场·523)
……不处年中卖其田……(五一广场·585)
男子不处姓名麻放船,埏上卧,高船与郴船相比,高妻姬病时……(五一广场·948)
《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称“不处”作“不审”,表示“不知道”;《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从此说,将“不处日”解释为“不知哪一天”。在东牌楼东汉简牍中亦有“不处年”,邬文玲解释为“无法确定具体哪一年”,庄晓霞指出走马楼吴简中也多次出现“不处户”“不处年”等,用法与五一广场简赎文书相同⑤。如:
□讯,辞:玄不处年十,备邮亭掾。本与玄有不平,恚口□得宁(东牌楼·中平三年(一八六年)左部劝农邮亭掾夏详言事·背面)⑥
□列著未还所言黄龙二年簿不处户数下到其亟隐(走马楼吴简·肆4439)
综合东汉三国时期多宗出土文献用例可知,“不处”常在叙述中与表示时间、地点和姓名等专有名词搭配,笼统来看,解释为“不知”“不确定”文意可通,但“处”何以有“知道”“确定”之意?联系其司法文书的性质,“不处”的内容实则是案情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时间、地点或人物的不明确,影响了案件的判决。因此“不处’’并不是简单的“不知道”“不确定”,而是案情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无法论罪审判,因此需要其他地方官府协助办案,与下文要讨论的“正处”有密切联系。
2.正处
关于“正处”的意义,学界存在多种意见。《选释》指“正处”表示“调查并认定曲直”,并引《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正于伯州犁。”杜注:“正,正曲直也。”赵平安等认为“可能指正确判决”,邬文玲解释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的“正处言”为“正确处理评判上报”等。考察《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一伍)》发现有“正处”“正处言”“正处复言”“复处言”“别处”等多种使用形式:

今贼杀应,诬言应弟于强略女子黄箅为妻,诈饴宏取钱,应为武等所杀。到亟考实明,正处言。酆纯叩头死罪死罪。奉得书辄推辟妾逐召平孝武等未(五一广场·435+434)
日併、肉各将妻子俱于郡下,燔溪上士,食湘中,游徼家田,姓棋不处名,到其年六月不处日为吏所捕得,晖叩头死罪死罪。辄考问肉妻存及併妻把辞,随夫家客田,存、妃疑不知情。晖谨诡具任五人将归部,考实杀人小盗具位证左,复处言,晖职事留迟,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五一广场·652+655)
……尽力捕淡,必得,正处复言,酆伉纯职事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五一广场·937)
记到,亟实核明,分别处言,勿失自期,有(五一广场·1269)
分析用例可知,“正处言”“正处复言”“分别正处”“复处言”等的前后内容在简文中模式大致相同:前段先交代案情有所“不处”,将文书移送至临湘;中段临湘官府接到案宗,对案情进行调査考证并定案;后段记录追捕或传唤嫌疑犯进行侦办的结果。
简文中段“正处言”的前面存在几种固定搭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考实+正处言”类,具体如“书到亟考实明”“必得考实”“尽力考实”等,表明临湘丞收到协査文书之后立即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考证;二是“奸诈+正处言”类,具体如“作咸奸诈”“书到亟考实奸诈明”,意为调査案件是否存在欺瞒狡诈等问题;三是“必得+正处言”类,一般前文有案犯逃亡,需要临湘地方官吏协助抓捕罪犯,意为必将抓获罪犯进行拷问。不管是三类中的哪一种,在“正处”之前,都表示对案件进行调査考证,明确案情。
简文中段“正处言”后面搭配的内容,一般包括办案官员,即“XX职事”,再加“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等固定表达,最后附上案件办理的情况等。
在东牌楼东汉简牍、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也有“正处言”“正处复白”等相关的内容,文书格式和用法基本相同,如:
……张、昔何缘强夺建田?檄到,监部吏役摄张、昔,实核田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圣生宣,何叩头死罪死罪。奉案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升罗,张、昔县民。前不处年中,升女旱(?)取张同产兄宗女娅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昔则张弟男……(东牌楼·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曰期尽钱米无入正处复白(三国吴简·4-5343)结合东汉三国时期多宗出土文献,可知“正处”类司法文书,应为一地官府将案件移送至另一地官府请求协同办案的文书。简文的内容大致遵循如下体例:

简牍中“不处”“正处”的“处”用法相同,都表示“定”,结合文意则该类司法文书中从“不处”到“正处”,即从“不确定”案情到“定罪、定案”的过程。
处,本义表示终止,《说文·几部》:“止也。得几而止。从几从夂。”引申表示定、常。《广韵·语部》:“居也。止也。制也。息也。留也。定也。”《国语·晋语一》:“麵姬问焉,曰:‘吾欲作大事,而难三公子之徒如何?’对曰:‘早处之,使知其极。’”韦昭注:“处,定也。”又《汉书·谷永传》:“将动心冀为后者,残贼不仁,若广陵、昌邑之类?臣愚不能处也。”颜师古注:“处,断决也。”在简牍文书中,正因为案件有“不处”的地方,影响了案件的判决,无法论罪,才需要协办官府调查核实,在调查考证案情明确之后就可以“正处言”。其中“正”本为“征”之本字,由征讨引申指匡正、考定等义,还可以表示治罪,如《周礼·夏官》:“贼杀其亲则正之。”郑注:“正之者,执而治其罪。”“言”在东汉三国司法文书中常见,是一种报告的套语,此处或为名词表示“报告”“文书”。因此“正处言”应是“定罪报告”的意思。
此类简牍还有“复处”“推处”“别处”等用法,“处”亦为“定罪、定案”之意,如:
正月十四日戌辰攸长豹丞种叩头,移临湘写移书御令史白长吏详自推处,逐捕除等如诏书(五一广场·407)
记到亟实核明,分别处言,勿失自期。有(五一广场·1269)
除此之外,五一广场简中多见临湘县主管官吏签发的就疑难司法事务进行合议而形成的“君教”文书,说明多部门对案件进行合审,联合办案的制度在东汉三国时期普遍存在,学者多有讨论?。其中也有“考实”“覆考”等用语,与“正处”类文书有相似之处,如:
君追杀人贼小武陵亭部。兼左贼史顺、助史条白:待事掾王纯言,前格杀杀人贼黄、郭幽。今同产兄宗、宗弟禹于纯门外欲逐杀纯。教属曹今白。守丞护、兼掾英议请移书贼捕橡浩等考实奸诈。白草。延平元年四月廿四日辛未白。(五一广场·CWJ1③:305)
简文中认为案情复杂,有“奸诈”不明之处,指令移书贼捕掾浩等负责对案件嫌疑人进行“考实”,即对案件进行联合侦办,部分简牍还包含最后的合议意见。
综上所述,在东汉三国时期出土司法文书中的“不处”“正处”等词中,“处”表示“定”。具体来说“不处”表示案件存在“不确定”的案情,在调查考实之后案件得以“正处”,由办案官员结合调查结果予以“定罪、定案”。
二 创
二十余年来,围绕走马楼三国吴简“刑”字的讨论不断,其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是读作“刑'表示身体具有某种重大伤残,包括受刑(徐世红2001,蒋福亚2012)、断手断足(张荣强2004,周祖亮2011)、自残(于振波2004)、作战致残(曹旅宁2006)、残疾病症(王素2008)等;二是读作“胁(创)”,表示明显的外伤,包括创伤(胡平生2002)、手足伤残不完整(杨小亮2005)等。

以上用例中可见,除3-1994中“刑”与“病”搭配之外,其余“刑”皆与手、足搭配。结合上下文,学者们普遍认可其词义指手足有所伤残,但对该字是读作“刑”还是“创’’存在不同意见,盖因材料有限无法决断。
作为时代、内容和地域皆相近的同质出土文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关于“创”的词例较为丰富,记录创伤有遵循“身体部位+相对位置+创几所+袤+广+深”的格式,如:
……男子以解刀刺详,详以所有把刀斫男子,墊二所。男子复走五步所,详追逐及,男子还反顾蒒详,尚持兵未彊赴,详复斫男子塑二(五一广场·85)
右足上有政匆一所,广袤五寸(五一广场·429+430)
寸,左胁匆二所,袤各二寸,广各一寸。要避一所,袤二寸,广五,深皆通中。风要避一所,袤二寸,广一寸,深通中脐;上左臂墊各一所,袤广各五分,深皆达外皋。凡创五所。出创四所,亭、风凡遭各三所,斗处(五一广场·436)
袤四寸,广三寸,深通中右要;□趔一所,袤五寸,广三寸,深达左要;右脾上赳一所,袤五寸,广三寸,深达内左脾;内贺一所,衰五寸,广三寸;左膝上匆一所,衰五寸,广三寸(五一广场·584)
隆等诡课孝逐捕应。其月十六日,孝见应在勹山中,孝诣隆告。隆将孝竞武等俱掩捕应,应以所持弓毒矢射隆孝,穿衣,复射伤武右肩,匈一所。隆射应左脾,左(五一广场。643+685)
皆就薪,左口赳二所,一所袤八寸,广四□(五一广场·644)□尼手匆一所,护以所持矛刺(五一广场·796)
至胁。左掌中赳一所,袤四寸,广一寸,深至骨。第一指ii一所,袤一寸,广五分,深至骨。第二指超(五一广场·1351)
从字义上看,五一广场简文中“创”指的是皮肉破损比较严重的外伤,可以是争斗中由兵器造成的,如“把刀斫男子,创二所”;也有可能是拳脚相加造成的,如“右足上有殴创一所”。但是这些外伤并没有到致残的地步,如“右脾上创一所,袤五寸,广三寸,深达内左脾”“左掌中创一所,袤四寸广一寸,深至骨”等。在词义上,此“创”表示皮肉破损的外伤,与走马楼吴简中的“刑”与手足搭配表示伤残、影响劳动能力而需要减轻税赋应有所区别。

再从字形上来看,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创”皆写如本字,而认为三国吴简“刑”“𠛼”“
”“㓝”通“
”者,大抵因二者字形可通,又“
”“创”二字可通假,故读“刑”为“创”。如《说文·井部》:“
,造法
业也。从井刃、声。读若创。”段注:“蒙上文丼者法也而言。故云造法籾业。《国语》《孟子》字皆作创。赵氏、韦氏皆日:‘创,造也。’假借字也。”又《说文·刀部》:“刃、,伤也。从刃从一。创,或从刀仓声。”段注:“凡杀伤必以刃……从刀仓声也。凡刀创及创疡字皆作此。俗变作
、作疮。多用创为
字。”依照《说文》,“
”当为表创造之“创”,“
”则是表创伤之“创”,常混用。
考虑到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与走马楼三国吴简书写地域相同,时间相近,体例相仿,在字形和词汇的选择上应具有较强的统一性。五一广场简文中,表示“皮肉伤”一律使用的是字形“创”,由此反证走马楼三国吴简之“刑”并不通“
(创)”,应读为本字“刑”,表示手足伤残。总的来说,在长沙地区东汉三国时期语言词汇系统中,“创”“刑”二字形、义应有区别,“创”指皮肉伤,“刑”指肢体伤残。
本文发表于《中国文字研究》2022年第2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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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越
审核:刘昱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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