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引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力推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深入推进“湘智兴湘”行动,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26〕10号)和《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26〕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构建“人才+项目”一体化扶持模式,聚焦我市产业与科创发展需求,集聚海外优质科技人才资源,搭建多元化引才、育才、用才、留才平台,助力海外人才携技术、带团队、落项目来长创新创业,赋能全市科技创新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引智项目,是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新平台作为引进主体,引进海外科技人才,围绕长沙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开展科研攻关、技术迭代、产业升级、成果落地转化等科创活动的项目。
第四条 引智项目重点支持引进长沙创新驱动发展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以及符合长沙“4433”产业体系及省市重点扶持领域的科技人才、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同时鼓励在湘出生、籍贯为湘籍或曾在湘学习、工作、生活,目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来长创新创业。
第五条 引智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引智项目引进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对掌握关键技术、紧缺急需或拥有重大创新成果的,年龄、学历、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2.具有2年以上海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的工作(科研)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或在海外创办科技企业且运营良好1年以上。
3.目前仍在海外工作,或从海外来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以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节点)。
第七条 引进方式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全职引进。引进方式为全职,与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全职劳动合同或引进意向协议。若为海外人才在长沙市创办企业的,需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2.柔性引进(技术引进)。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作价入股等形式与依托单位开展合作,可通过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等柔性方式参与项目。与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立项后要求每年在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第八条 引智项目的引进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创新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引智项目实施按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实地考察、审定公示、立项认定等程序开展,具体要求以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给予立项项目专项经费支持,其中全职引进项目不超过50万元,柔性引进项目不超过30万元;经费分两期拨付,任务书签订后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 支持项目负责人申报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和人才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联系服务机制,定期听取人才意见、了解需求,帮助解决在科学研究、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原则上项目执行期为2年。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的总体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科研项目与平台建设、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内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在“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表》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支持期结束后,按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仍为“不合格”的,依据《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确因工作原因需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