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物业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其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经法定表决程序后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作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组织业主协商推进专用维修资金使用。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向住建部门投诉反映,要求监管部门督促物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限期公示相关信息并推进维修工作。业主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尽快完成电梯维修,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