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6日,原告经长沙开福美研医疗销售人员推销,其宣称可提供 “去黑眼圈” 医疗服务,前往后,被该机构工作人员以分院名义带至长沙叶甄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处进行注射治疗。在此过程中,接受了弗曼去黑眼圈注射、乔雅登去法令纹注射及利多卡因注射。但在诊疗前未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提供任何病历、处方、药品明细等法定医疗文书,又拒绝开具医疗费用发票,现眼角疤痕、上牙龈玻尿酸外渗鼓包等身体损害,现美妍医疗出具虚假病例,第一公章是美妍,病历本以及公司名称均是叶臻美,不属于统一法人,第二从未见过该病例,以及未签患者本人名字。第三药品明细没有,使用局麻药为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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