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1. 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停车设施:事实:《意见书》承认,审批方案中S2地块地下停车位为机械停车位,但建设单位(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直至项目未整体竣工验收时仍未完成建设。
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含停车位数量及形式)进行建设,已构成违法建设。其“承诺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不能改变其在规划核实前已违反规划许可的事实。
2. 未按许可内容建设S2地块65号楼:事实:该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3层建筑,但“建设单位目前暂未进行建设”。
违法性:规划许可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许可后,有义务按照许可内容、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建设。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已许可项目的建设,可能构成对规划许可的消极违反。
二、 行政机关(分局)可能存在的违法或履职不当问题
1. 规划核实程序可能违法或不当:
事实:《意见书》提到“为化解社会矛盾……尽快解决业主办证问题,我局对已建单体建筑进行了规划核实”。
问题分析:规划核实(即规划条件核实)是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最终行政确认,是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之一。其前提应是项目(或申请核实的部分)已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完成。
违法嫌疑:在明确知道关键配套设施(机械停车位)未按规划建设、S2-65号楼未建的情况下,仍对项目(或单体建筑)进行“规划核实”,相当于在事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作出了“符合规划”的行政确认。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使违法建设状态“合法化”,并为后续的房产登记(办证)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规划依据。
2. 行政监管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
事实:《意见书》承认“我局曾多次函告……进行整改,该公司一直未整改到位”。
问题分析: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仅有“函告”行为,在建设单位“一直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未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如责令停止施工、罚款、直至依法采取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违法嫌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直至拆除的法定职责。长期仅“函告”而无有效执法行动,导致违法状态持续存在,涉嫌行政不作为。
3.“未指定非机动车位”的规划审批可能存在瑕疵:
事实:《意见书》称“审批方案中未指定具体非机动车停车位”。
· 问题分析: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置满足要求的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审批方案中“未指定具体位置”,可能意味着方案本身在满足强制性标准方面存在不足,或审批时未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