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协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
(三)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四)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及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五)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选聘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热爱调解工作,有充裕的时间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4.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
5.具备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能够适应司法信息化要求;
6.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法律、信访化解等工作的,可适当放宽;
7.不存在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居委会、社会团体等机构推荐的人员;
3.曾担任或现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退休政法干警、律师、仲裁员、公证员;
5.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等专业人士;
6.有3年以上基层调解经验或者获得过调解相关荣誉的;
7.能熟练操作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主持进行在线调解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行业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撤销的;
7.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8.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9.在其他单位有专职或者兼职工作的;
10.调解员所属的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调解组织拒绝成为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的;
11.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途径:请本人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报名。
(三)报名地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305办公室,现场报名。
(四)需本人前往报名地点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具备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职业证明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4.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需贴证件照片);
5.证明所属调解组织依法成立以及业务范围的相关材料;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本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核查结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查)。
(五)审查和考察
报名期限届满后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和推荐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六)任命与聘任
经审查、考察通过,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特邀调解员任期为1年。任期内,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以特邀调解员的工作成果计发补贴。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予以解聘。因本次选聘人员不足或者存在试用期满予以解聘等情形导致岗位空缺的,在本年度内可依据本公告要求补充聘任。
四、工作要求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聘任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如特邀调解员出现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时,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有权即时解除聘任。
五、其他
未尽事宜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可致电0744—5618287。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