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两千年历史古城。
汉代的长沙贵族生活,部分可以通过马王堆墓葬出土得到还原。
但长沙的平民生活,就不是很清晰了。
毕竟古代的穷苦人和日子人,是很难留下超出行政管理登记的文字记录,也不会有什么丰厚的随葬品的。
不过走马楼吴简的丰富记载投票可以还原出三国时期孙吴境内长沙城(当时称临湘,为长沙郡治所及临湘侯国所在地)一幅相当细腻的日常生活图景。
这批出土于1996年的简牍,共约十万枚,时间集中在孙权嘉禾年间(232-238年),内容涵盖赋税、户籍、司法、仓储等各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第一手资料。
当时的临湘城实行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户籍以"里"为单位进行编制,而赋税征收则以"丘"为单位,形成两个并行系统。
户籍简详细记录了每户的人口构成、年龄、身体状况以及应承担的赋税义务,格式通常为:
某家口食几人,筭几,訾若干。
"口食"即全家吃饭的人口总数,"筭"指缴纳算赋的人数,"訾"则代表财产税的等级。算赋征收标准为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年缴纳120钱或130钱,比汉代的缴纳时间更延长。
户税则按财产多寡分为上、中、下三品,分别缴纳一万二千钱、八千钱、四千钱不等。财产税(訾税)又有訾五十、一百、二百、一千等不同等级。
从经济生活来看,长沙城内外的居民普遍租佃国有土地耕种,实行"二年常限"的轮作制度。
嘉禾四年时,熟田每亩需缴纳租米一斛二斗、布二尺、钱七十;旱田免米,但仍需缴纳布六寸六分和钱三十七。
到了嘉禾五年,因遭遇大旱,旱田全部免税,但熟田的钱税增至八十。
除田租外,百姓还需缴纳各种名目的米类——税米、租米、限米、盐米、杂米等,以及种类繁多的布匹和钱税。
手工业方面,吴国设有精细分工的"作部工师",盐铁实行官营,酒类在嘉禾六年前实行专卖,这些都显示出孙吴政权对经济的强力控制。
物价水平在简牍中有明确反映。
嘉禾年间米价每斛约1500至1800钱,麻布每匹3500至3600钱,盐价则高达每斛9000钱。在著名的许迪割米案中,我们看到盐与米的兑换比例约为1:6或1:7。雇佣劳动的日薪约为0.31至0.5斛米,与两汉时期基本持平。
一个五口之家若耕种四十亩常限田,年收成除去租税后所余有限,再扣除算赋、户税、訾税及各种杂役,生活颇为拮据。
简牍中常见"以副养农""以织助耕"的记载,说明必须依靠家庭手工业补贴农业收入才能维持生计和完纳赋税。
家庭结构方面,三国时代的长沙人多数拥有复杂而扩展的亲属网络。
一户之内不仅包括户主的父母、妻子、儿女,往往还涵盖祖父母、孙辈、兄弟及其配偶、侄子等父族成员,甚至包括母族的舅父、姨表兄弟以及妻族的岳父、妻兄弟等。远超传统"五口之家"的范畴,是包含多代、多支系的联合家庭。
不仅如此,吴简中普遍存在多妻现象,如"桥大妻""桥小妻""狶中妻""狶小妻"等记载,不仅是贵族特权,也延伸到普通民户。
孙吴政权立足江南,人口有限,因此鼓励早婚多妻,目的在于增加人口以扩大算赋收入。
家庭中还常见"户下奴""户下婢"及"衣食客"等依附人口,他们被登记在主户籍内,计入"口食"之数,需缴纳算赋,但也享有基本的法律权利保护。
社会阶层方面,编户齐民的群体内部,有多种身份:
普通农民(男子、大女)、州郡县各级吏员、军吏、士卒、复民、士等。这些身份在户籍中统称为"户人",约93%拥有"公乘"爵位,但这只是虚衔,不带来实际特权。
根据占田数量,可将这些平民分为四个层级:
占地较多的地主占4%,富农占12%,中农占35%,贫农占50%。
有趣的是,"吏"(州吏、郡吏、县吏)的占田数量仅次于"士"而位居第二,其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和士卒,且可通过"给吏"制度逐步升迁,甚至转化为长吏。这与传统认为"吏户"地位卑微的观点截然不同。
县吏如孙仪之辈,虽出身寒微、事务繁杂,却是连接朝廷与乡里的关键纽带。
外来移民是长沙人口构成中的重要部分。
吴简中区分"黄簿民"与"新占民",前者是本地固有户籍,后者则是新迁入的流民和外来人口。
嘉禾年间战事频仍,长沙郡因地处荆州南部、远离中原战火,成为流民聚集之地。同一个丘中居民往往姓氏繁杂,反映出人口流动的频繁。
这些"新占民"一旦登记入籍,便与"黄簿民"承担同等的赋役,不享受优复待遇。孙吴政权多次颁布清查指令,试图将隐匿人口纳入国家控制,以增加编户民数量,但这与地方豪族隐匿人口的倾向形成持续紧张。
司法运作方面,长沙郡的司法体系严密而繁琐。
从许迪割米案和朱表割米自首案可以看出,一个案件从案发到审结可能历时数年,牵涉多级官府。
许迪作为临湘侯国吏员,私吞官盐兑换的米一百余斛,案件经县廷录事掾、核事掾初审,中部督邮干预,长沙郡府相关曹司复核,最终由长沙太守、郡丞等高层介入,许迪被判斩首、妻儿没为奴。
朱表案则更复杂,案犯朱表本是丹阳人,自首后供词反复,最终惊动孙权亲自下诏复查,显示出重大案件可直达中央。司法程序包括告发、逮捕、讯问(考实)、结罪、乞鞠(上诉)等环节,使用"辛丑科"等法律条文,刑讯逼供("五毒")是常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卷宗往往无最终结果,可能是因为基层官署仅负责阶段性审理,最终裁判权在更高层级。
对建康朝廷的态度,长沙地方呈现出一种矛盾而务实的姿态。
一方面,作为孙吴第三大军事重镇,长沙郡承担着繁重的赋税和兵役义务,是支撑吴国统治的重要财源。简牍中频繁出现的"临湘侯相""田户曹史"等官职,以及层层上报的文书格式,都显示出地方对中央行政体系的严格遵从。
嘉禾三年孙权下诏减免赋税,地方立即执行调整税率,反映出政令传达的畅通。另一方面,地方豪族和基层吏员对朝廷的过度征敛必然存在抵制,许迪案中官吏贪污官盐、篡改账目,以及户籍"遗脱"现象的普遍存在,都暗示着国家控制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张力。
长沙作为远离建康的南方腹地,其地方大族在汉末本有保据一方的政治要求,孙氏政权通过拉拢、合作而非单纯压制的方式将其纳入统治体系,形成了一种基于利益交换的政治共生关系。
总体而言,走马楼吴简所呈现的长沙城日常生活,是一幅在国家强力控制下小农艰难求生的图景。
沉重的赋税、繁多的役使、严密的户籍管理构成了生活的基本背景,而扩展式家庭结构、发达的手工业副业、活跃的人口流动以及复杂的司法网络,则填充了这幅图景的细节。
这是一个没有英雄的三国,只有无数普通县吏和佃农,在不算美好的生活压力下,默默度过他们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