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位慈利籍母亲将15岁的孩子送上了慈利开往长沙的大巴,理由是让其“体验生活”。后因母亲不接电话,小孩报警求助,最终,这名未成年人由公安护送进入长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让我们从这例个案来浅析家庭监护权边界、未成年人自我意愿表达、政府救助机构的职责与局限。
小孩母亲:监护权行使与假性遗弃嫌疑
这起事件中,母亲是事件的发起者。从法律角度看,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职责是复杂且具有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父母的首要职责是提供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母亲将孩子送往外地,声称为了“体验生活”,这本身属于教育职责的一部分。让孩子接触社会、锻炼独立能力,在初衷上或许并无恶意。但是其行为却有潜在失职风险。
经询问,母亲并未将孩子托付给大巴司机或某个明确的成年人,只是让孩子独自乘车前往一个陌生的城市,而并未安排可靠的成年监护人在目的地接应,这实际上构成了监护缺失。
在缺乏后续接应安排的情况下,将孩子推向一个陌生的环境,可以被认定为假性遗弃。虽然母亲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但其行为导致了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境地。如果母亲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政府机构(如救助站)接管孩子以达到管教目的,这属于对监护责任的消极履行,涉嫌滥用监护权。
孩子:被动接受者与权利主体
孩子是事件的核心,也是所有行为的承受者。在母亲的认知中,孩子是需要被矫正或锻炼的对象。这种体验生活的教育方式,往往带有惩罚性质,意在让孩子体验外面世界的艰辛,从而变得听话或懂事。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法律,孩子拥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在这一事件中,孩子的真实意愿是什么?是自愿离家出走,还是被迫执行母亲的指令?
被最亲近的母亲送上未知的旅程,最终进入救助中心,这种被遗弃的感觉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孩子可能会感到被家庭排斥,从而加深对抗情绪,更达不到母亲的初衷。
进入市未保中心后,小孩的陈述会成为判断事件性质的关键。如果孩子表达出不愿回家、害怕回家,或者控诉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那么事件的定性将彻底改变,救助机构将启动司法干预程序。
长沙市未保中心:如何走通跨家庭监护权的最后一公里
市未保中心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兜底者的角色,当未成年人陷入无人监护困境时,机构替DANG和政府履行法定临时监护职责,免费提供临时生活照料,确保孩子的吃住安全;进行身份核查,联系公安部门,确认孩子的户籍、家庭信息;评估风险与寻亲,了解孩子流入社会的原因,寻找监护人。
如果母亲将孩子送走只是教育方式,拒绝承认遗弃,且孩子并未遭受明显的身体虐待,市未保中心不会启动司法程序。现实实践一般是劝导母亲接回孩子或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将孩子送返户籍地。
比照近日,部里新发布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暂行办法》,对个案的指导意义深远。
让我们一起逐条比对,看看这例个案的处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解析:案例中母亲的行为可能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导致“无人照料状态”,是本条适用的关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
(二)导致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消失,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解析:规定了监护人接回孩子的条件。
第十九条 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接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自未成年人离开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完成跟踪回访。
解析:明确了监护人接回的法律程序,并规定了机构后续的监督责任。这个“一般”,留有空白,如果监护人无法接领的,一是可沿袭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规程,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二是可以在监护人签署委托书后,委托其他亲属或相关人员接回。
第三章 社会关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好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前提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
解析:授权机构在儿童未进入机构前,即可对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此个案为慈利属地管理,相当于是慈利的机构外儿童,但是,“困境”限定,又需要慈利未保机构核实是否困境儿童。如果不是困境儿童,这类个案按湖南架构,应该由当地政法委跟进。现实情况是,长沙送返慈利后,相关个案不会推送到慈利,现实中无此闭环设计。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可能存在监护状况风险的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开展监护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配合主管民政部门分类采取措施。
解析:直接针对监护风险进行评估的条款。与上条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提升监护人监护能力。
解析:这是对母亲这类“希望通过机构管教孩子”的家长的官方回应路径,机构提供的是指导,而不是替代监护。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利用机构设施,依法为监护人暂时无力照料、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照料等服务。
解析:临时照料的前提是“监护人无力”,而非“监护人不想管”。
问题聚焦
母亲希望通过极端手段让孩子体验生活,反映家庭教育在面对青春期叛逆或行为偏差时的无力感。但这种缺乏监护的放养式体验,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可能将孩子推向更危险的境地,如被社会不良人员利用等。
许多家长错误认为孩子是我的,我想怎么管就怎么。让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危险状态,哪怕是亲生的父母,也可能触犯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为什么母亲会选择这种方式?背后折射出的是家庭在面临教育难题时求助无门的窘境。如果社区、学校或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及时介入,提供家庭教指导、心理疏导或亲子沟通调解,或许个案就不会以这种方式发生。
建议
建议一:流浪儿童、监护缺失儿童反复流浪的原因,是源头矫治的闭环没有搭建起来,小孩回到慈利后,需要长沙的未保中心将小孩情况转介到慈利的儿童主任工作台,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可在救助管理系统中增加个案转介子模块。解决“上午送进来,下午跑出去”的循环。让个案在源头消解。如监护人不在户籍地的,可转介到其监护人常住地儿童主任。个案办结后,儿童主任将办结情况推送回户籍地市级未保机构汇总。儿童主任可利用基层资源,整合进行个案处置。
建议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定位是临时救助,而非长期的教育矫治机构。如果母亲将这里当成了管教所或夏令营,则违背了救助机构的初衷,占用了真正需要紧急庇护的困境儿童的公共资源。针对非困境儿童的现实问题,政府可通过定向购买服务,增加随手可及、价格公道的家庭教指导、心理疏导或亲子沟通调解服务,让个案在源头消解,将救助资源让位给真正需要的困境儿童。
相关社工机构也可自行主动探索,填补服务空白。
当前家庭教育职责相对集中在妇联,其他部门有若干分散职责,妇联一般是面上倡导,营造氛围,一般通过讲座进基层进行,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向社工站、儿童之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亲子沟通调解等相关服务。民政部门可与妇联合作,在婚姻登记窗口设置相关宣传折页,让新人习得相关法律规定、沟通技巧等。学校可以通过校园法治校长讲开学第一课、心理咨询室咨询师开放日等活动,教小朋友习得正向沟通的意识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