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13年3月7日,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和银杉路交汇处西北角的绿地中央广场1号栋建设工地在进行外墙涂料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吊篮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45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地:湖南长沙岳麓区
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工程——住宅
施工阶段:外墙涂料施工
二、事故风险与隐患识别
1.吊篮坠落人员伤亡原因。由于绳夹未拧紧,吊篮西端的工作钢丝绳从西端悬挂机构连接处的绳夹中滑脱,安全钢丝绳受力,安全锁锁住安全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又从绳夹中滑脱,悬吊平台与西端悬挂机构脱离,瞬间导致悬吊平台倾斜。悬吊平台倾斜后,东端安全钢丝绳受力,安全锁动作,锁住安全钢丝绳;该吊篮乘坐人员超员(3人),加大了钢丝绳和悬挂机构连接耳板上插销的负荷。在重力作用下,悬吊平台绕东端悬挂机构的悬挂点摆动。摆动过程中,连接销轴从一侧耳板销孔中逐步滑出;继续摆动过程中,拉开了悬挂耳板,销轴全部滑出,导致另一侧耳板单边受力、变形,形成了开口,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从耳板销轴中滑脱,导致悬吊平台整体坠落。作业人员违规将安全带系在悬吊平台的安全护栏上,导致保险安全绳形同虚设,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2.施工方案。吊篮安装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安装方案。
3.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涂料班组民工擅自使用未经联合验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吊篮。
4.隐患排查治理。外墙涂料分包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工擅自使用未验收吊篮、超员乘坐吊篮和不按规定将安全带系在安全绳上等问题;总承包项目部和监理部有关人员未全面、准确传达并监督落实安监站的指令,也未制止南托项目部民工违规使用吊篮的行为。
5.部门监管。该工程接受监督以来,当地安监站先后安全检查49次,平均每月2.45次,签发整改通知书16份,机械设备限制使用通知书5份。安监站监督人员于2013年3月4日对该工程进行春节后复工复查时,发现1号栋A单元南侧有2台吊篮搁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检查发现其中1台吊篮的安全锁合格证超过了标定有效期,1号栋C单元吊篮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等安全隐患。检查完成后,监督人员到总包项目部会议室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1号栋A单元5台吊篮未提供任何安全技术资料。监督人员立即通知总包项目部、监理部相关人员到会议室反馈情况,指出了1号栋吊篮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机械设备限制使用通知书,要求对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固定在安全绳上、1号栋A单元吊篮个别安全锁超过检测有效期等问题在3日内整改完毕,报先导区分站复查,并责令暂停使用5台未联合验收的吊篮(2台还未安装)。3月5日,监理部向总包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抄送给了建设单位和外墙涂料分包。在该通知单中,指出了1号栋A单元吊篮个别安全锁超过检测有效期和未按照要求对机械设备逐台验收的问题,但未在通知中完整传达安监站发现的1号栋吊篮操作人员未将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的问题和关于1号栋5台吊篮未组织联合验收责令暂停使用的指令。另外,由于总包项目部、监理部、分包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工作衔接疏忽和安全监管不到位,致使分包涂料班组从3月5日开始擅自使用新安装但未验收吊篮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
三、事故处理
1.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7条规定予以处罚;分包单位,并由市住建委报请省住建厅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第14条予以处罚。
2.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包项目经理,总监,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分包现场负责人、施工员、涂料班组带班民工、吊篮安装人员,总包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总监理代表、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