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外贸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
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2026年2月27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贸促稳提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47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外贸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外贸发展资金,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综合考虑外贸企业业务规模及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管理等级等因素,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上限为300万元。综合考评条件和补贴标准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内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对企业在进博会等重大展会期间开展的采购对接、投资促进、人文交流等活动产生的场地费、特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5万元。
(四)支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外贸全流程服务。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25万元/家的支持。
(五)支持企业开展海关AEO高级认证。对外贸企业本年度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5万元。
(六)支持国际集装箱拼箱模式,提升中欧班列(长沙)辐射带动能力。对开展中欧班列(长沙)集拼业务的承接主体,按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30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长沙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发挥促进作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登记注册,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三)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对于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法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每年根据市政府外贸相关重点工作安排制定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局。
(三)部门复审。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政府审定。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要求向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长商务发〔2024〕12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