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措施》分为“十条措施”和“附则”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十条措施”围绕影视(微短剧)产业链条,多维度给予支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1.支持精品内容创作,赋能标杆作品打造。鼓励县内企业拍摄制作精品微短剧,对登陆央视、一线卫视播出,或在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且播出效果达到一定标准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部最高10万元奖励。对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微短剧创作计划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部最高10万元奖励。若以上作品重点聚焦长沙县历史文化底蕴、主导产业发展、文旅融合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核心主题,对提升县域知名度和美誉度有显著促进作用,在对应奖励基础上追加50%奖励额度。
2.鼓励县域取景拍摄,助推品牌形象传播。鼓励微短剧剧组在县内完成全剧集拍摄,作品在相关网络视听平台播出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每部3000元基础取景补贴。经认定对长沙县文旅宣传、主导产业品牌塑造、县域形象提升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结合传播效果综合评定,每部追加最高15万元奖励。
3.基地园区协拍补助,夯实产业服务基础。对县内承接优质影视拍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协拍服务规范且综合成效突出的影视基地、园区,经综合评定,择优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最高30万元奖励。
4.支持影视载体发展,打造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影视产业基地、园区等载体集聚发展,培育形成主题鲜明、业态完善、要素集聚、辐射力强的影视文化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在县内投资新建或改造升级影视基地、园区,经综合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在县内打造数字影棚,经综合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5.科技融合创新激励,激活产业发展动能。支持县内企业在微短剧制作中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展微短剧相关创新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化。对符合申报条件、创新成效突出的企业,经专业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扶持产业链企业发展,完善产业配套体系。集聚微短剧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力量,精准赋能特色产业链提质增效,对县内年度参与微短剧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综合成效突出的产业链相关企业,经综合评定,择优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最高20万元奖励。
7.产业协同发展补贴,推动跨界深度融合。鼓励影视作品与县内文旅、餐饮、商贸、制造等产业深度融合。对符合申报条件、合作成效显著的作品,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8.支持文化直播企业发展,壮大产业关联业态。鼓励探索“微短剧+直播”等业态融合新模式,对县内符合文化类企业认定标准、依法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微短剧+直播”等融合业态中综合表现突出的文化类直播企业,经综合评定,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作品出海推广奖励,拓展县域国际传播。支持县内微短剧产业“走出去”,鼓励作品深度融合县域主导产业特色,植入县域重点文旅资源,讲好长沙县故事、传播长沙县声音。对在海外主要平台播出效果好、县域宣传成效突出、出口成果显著的作品,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0.行业活动赋能支持,搭建产业交流平台。鼓励园区、基地、企业在县内主办或承办重大微短剧行业交流、项目推介、成果展示等特色活动,对有县级及以上政府单位、行业协会合作参与,体现重大行业影响力和产业拉动作用的,依据实际举办成效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部分“附则”,分别对申报限制、申报原则、覆盖范围、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