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案情和问题均为考点内容改编,非真实案情,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网络信息改编,非真实案情):2026年3月15日,在某市繁华的商业广场(公共区域),男子张某某(男,36岁)与唐某某(女,35岁,经查实为跨性别者)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性爱行为表演,起哄闹事。该行为尺度极大,不堪入目,迅速引发周边百余名群众聚集围观。围观者中,有人起哄叫好(如周某),有人用手机长时间近距离拍摄(如吴某),还有人将拍摄的视频立即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和微信群(如郑某),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强行驱散围观人群,控制住正在表演的张某某和唐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张某某和唐某某无固定职业,承认是为了“寻求刺激”、“想红”而在闹市区进行表演。
问题1:张某某与唐某某在公共场合进行性爱表演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
解析:张某某与唐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二人的行为发生在闹市区,引发了上百人围观,导致交通堵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要件。
问题2:如张某某与唐某某临时起意,为了流量,在公共场合进行了性爱表演,是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解析: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该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行为。
张某某和唐某某亲自实施了具体的淫秽表演行为,符合“表演者”的主体要件;该表演内容为性爱动作,属于“淫秽表演”;地点在公共广场,属于公共场所。但该罪惩罚对象为组织者,两人属于临时起意,非带有组织性,因此不构成本罪。
问题3: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解析:本案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
聚众要求三人以上聚集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本案仅张某某和唐某某当众淫乱,不构成该罪构成要件。另本罪处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张某某和唐某某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不构成本罪。
问题4:围观者郑某将现场拍摄的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导致广泛传播,,2万多人在网络上点击浏览、1000人转发。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传播行为与张某某、唐某某的表演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关系?
解析:郑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郑某将视频上传网络,造成广泛传播,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的图片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郑某与张某某、唐某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过限行为”或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张某某、唐某某应对自己的表演负责,而郑某应对自己独立的传播行为负责。两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问题6:唐某某的“跨性别者”身份,对其行为定性(如是否构成“聚众淫乱”或“淫秽表演”中的“他人”)是否会产生影响?
解析:不产生影响。
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淫乱罪等罪名的对象通常指“他人”或“妇女”。对于跨性别者身份的认定,应以生理性别为基础,结合社会认同进行综合判断。
唐某某的跨性别者身份不影响其作为“表演者”的主体资格。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公共场所进行性爱表演,都同样构成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的破坏。定性主要看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而非表演者的性别认同。但若涉及性侵等罪名时,性别的认定则至关重要。
案情续1:如张某某与唐某某商量,为达到吸引眼球方式,编写剧本,按剧本约定,张某将其控制,并带到长沙火锅店门前进行猥亵起哄,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问题7:本案如何定性?
解析: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题8:张某某如果辩称得到了唐某某承诺,因此不构成违法犯罪,该辩解理由是否成立?
解析:辩解理由不成立,仅不构成猥亵违法行为或强制猥亵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因互相有“剧本约定”对唐某某猥亵行为,可以视为事前作出被害人承诺,承诺对自己人身自由、身体轻伤以下损害予以放弃,故本案不构成猥亵或强制猥亵罪,但被害人承诺仅能承诺个人法益加国家认可,自由法益可以承诺放弃、身体健康轻伤以下法益也可以承诺放弃,但重伤及死亡因国家法律所不认可,故承诺无效,而本案猥亵均属于个人法益,应认定为承诺有效,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违法行为。但对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则无法作出承诺,因属于社会法益,个人无权承诺,需承担法律责任,故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题9:如老吕获得该不雅视频,如获至宝,急于与好朋友分享,发给好友老王(男),老王看的津津有味,之前也曾发送过五次类似淫秽信息,老王均乐于其中。老吕又发给暗恋对象菲菲(女),之前也曾发送过五次类似淫秽信息,菲菲均感觉不适应,但碍于同事关系,并未报警,但此次,菲菲认为尺度太大,大呼流氓,遂报警。老吕前后两次行为如何定性?
解析:对老王和对菲菲的行为,均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5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老吕向老王发送了1次淫秽视频。虽然老王乐于接受,但法律的规制重点在于“传播行为本身”对公序良俗的破坏,而非接收者的主观感受。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行为已经完成,构成了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事实,应受行政处罚。
老吕向菲菲发送淫秽视频,其行为的违法性更为突出。一方面,这属于传播淫秽信息;另一方面,结合案情中“之前也曾发送过五次类似信息,菲菲均感觉不适应”的细节,老吕的行为已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构成要件。菲菲的报警正是其正常生活被干扰的具体表现。
提示:仅发送1个淫秽视频,未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40个以上的刑事追诉标准。
问题10(改编,非真实案情):本案如张某某、唐某某和围观群众均未报案,但视频网上流传较广,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解析:公安机关日常执法中,如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管辖。
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行为来源,除了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职权)。既包括警察在巡逻、盘问、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日常工作或进行调研、安全方法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均具有管辖权。
案情续2:老吕获得2人公开场合不雅视频,如获至宝,正巧开了一家“皇姑影视城”,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多次播放“长沙火锅店吃鸡事件”淫秽视频,观众最多时达30余人。
问题11:老吕行为如何定性?
解析:老吕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论处。
案情续3:老吕系某省某歌舞团节目主持人。邀请张某某和唐某某到不夜城演艺厅内进行演出,老吕做主持人。其间,向观众宣扬“演出很刺激、开放”,煽动观众相互转告,并提示张某某、唐某某在演出中做露胸部、阴部等动作。在其组织下,张某某、唐某某共进行淫秽表演2场,观众人数约200人。
问题12:老吕行为如何定性?
解析:老吕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第365条规定,组织淫秽物品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真题演练】
18.(2015)张某(32周岁)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微信群成员达到57人。这个微信群内,多名群成员发布淫秽电影达451个,其中,阮某发布的视频数达76个,其他群成员每人发布淫秽视频在1至26个之间。经群众举报,阮某及张某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B.阮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C.张某是群主,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D.对其他群成员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