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区块制度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区块(以下简称自贸会展区)建设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建立自贸会展区制度创新工作激励机制,根据《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促进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度创新和创新主体
(一)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各创新主体在自贸会展区(含会展新城)投资贸易、产业发展、金融外汇、涉外服务、人才服务、知识产权、要素保障、营商环境等领域所做的制度、政策、业务及其他创新实践。
(二)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或探索自贸会展区制度创新活动的单位。
二、制度创新激励标准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制度创新。
市级制度创新成果:对被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发文评定为市级制度创新成果,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省级制度创新成果:对被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发文评定为省级制度创新成果,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首创性并被省人民政府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对具有首创性的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国家部委发文复制推广、海关总署创新备案、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报),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和改革试点经验的制度创新成果,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得奖励、取得积极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公开报道宣传。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创新主体按照本办法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管委会制度创新与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经验案例、认定文件等。涉及2个及以上参与单位的创新成果由参与单位联合申报。
(二)审核认定。管委会制度创新与财政局会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评审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认定,研究提出拟奖励的创新主体、创新成果和奖励金额,按要求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奖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党工委会议审定。
(三)资金来源。本办法所需资金来源于上级制度创新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在自贸会展区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7年6月30日。实施期间可视上级政策和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要求适时完善。本办法试行期到期后已申报但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
(二)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创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标准从高、晋档补差、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因奖励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奖励对象自行承担。
(四)本办法由管委会制度创新与财政局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选自长自贸会管发[2026]2号

END
来源:长沙自贸会展区
初审:陈丽菲
复审:黄晶
主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运营:湖南日报融媒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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