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5日,海南三亚法院对张文鹏案作出一审判决;次日,湖南长沙警方通报“天心区火锅店不雅事件”。两起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案件,却指向了同一个刑法罪名——寻衅滋事罪。前者是借维权之名行破坏秩序之实,后者是酒后无德挑战公序良俗。一纸判决与一纸通报殊途同归,这两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样本,来审视寻衅滋事罪在当代社会中的司法适用逻辑。
一、张文鹏事件:从维权异化为借故生非
这是一起典型的将经济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文鹏因企业托管及劳资问题,组织、煽动员工采取了一系列极端行为:
1、线下施压:利用劳资纠纷作为幌子,故意制造事端,指使员工围堵酒店大门长达7小时,发泄不满情绪。导致经营停滞、交通受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线上造势:组建“写手群”,编造“政府抢公章”等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上百篇网帖,点击量近百万,严重误导公众认知。
3、对抗管理:聚众前往政府机关、法院门口聚集示威,对抗正常管理秩序,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4、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维权边界,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文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许宗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长沙天心火锅店事件:酒后失控的无事生非
相比之下,长沙事件则显得更为荒诞。两名外地来长沙人员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在火锅店门口这一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引发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城市文明形象,直接扰乱现场秩序,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和公共秩序。警方在接警后迅速处置,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但其行为已引发公众强烈谴责。
二、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节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种情节:(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上述四种情节里,火锅店不雅事件当事人和张文鹏均与上述第四种情节相吻合。当然,网上也有为这对男女喊冤的,认为只是违反道德,但不构成犯罪。本律师认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对男女不顾廉耻,行的是不雅之事,应当符合起哄闹事的情节,引来众人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符合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寻衅滋事罪从线下延伸到线上。在传统观念里,寻衅滋事的行为均是发生在实际现场中,虚拟世界中不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但现在的人活在虚拟世界中的时间越来越长,在网上一样要约束自己的言行。单纯的实施话语权也一样会触犯寻衅滋事罪。
三、 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红线
1、维权与犯罪有明确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会构成犯罪
张文鹏案的核心警示在于:法律保护合法维权,但绝不纵容以破坏公共秩序为手段的“维权”。当行为从反映诉求演变为编造虚假信息、聚众围堵、对抗执法时,其性质就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正如判决书所指出的,其明知托管事实却仍散布谣言,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寻衅故意。
2、网络空间已经和物理空间相融合,在网络空间中一样可能构成犯罪
传统的寻衅滋事多发生在街头巷尾,而张文鹏案凸显了新时代的特征:网络空间已成为寻衅滋事的重要战场。通过编造网帖、煽动舆论,其造成的公共秩序混乱范围更广、修复更难。这也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的规定。
3、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虽有区别,但两者也能有机的统一
长沙火锅店事件表面看起来是触犯了道德底线,但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底线。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因破坏了公共场所的安宁与秩序而触犯刑法。这警示公众,个人的私德失范一旦侵入公共空间,就不再是私事,而是公害。
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一样,经常被法律界称为“口袋罪”,即很多似是而非的行为,都装进这两种罪的口袋里,但这两起案件展示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它如同一张法网,既兜住了那些借维权之名行破坏之实的“聪明人”(如张文鹏),也震慑了那些挑战社会基本良俗的“放纵者”(如火锅店当事人)。法律要维护的,始终是那个名为社会秩序的公共产品。
罗学源律师,中共党员,担任过多年学校校长,现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增城区律工委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增城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增城区法学会常务理事、增城区民营企业专家团团长、羊城律政公益法律服务团增城分团团长、增城看守所监督员。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2015年度、2020年度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 2010年度“理论成果奖”。多篇案例文章入选广州市律协优秀案例汇编。曾在《广东律师》杂志发表过论文,获得广东省律协2010年度论文三等奖,获得2011年度增城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著有22万字的《罗律师说法》一书。创办“广州增城律师网”,目前浏览量已经超过300多万人次。执业二十年,办理了上千件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