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0日
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等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以零为基,加强统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应当摒弃基数观念,全面加强统筹,要立足全市发展格局,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系统谋划并根据实际动态优化。
(二)以事定钱,规范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应当依据充分、流程规范、测算合理,符合我市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
(三)以效促用,公开透明。全面落实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刚性运用。除涉密等不予公开事项外,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应按规定公开。
(四)科学使用,严格管理。专项资金应按照财经纪律要求从严管理,严格申报主体资格审核,规范评审流程,科学合理使用分配,加强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四条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应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包括:中央、省明确要求地方实施的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已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等。主管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不得作为专项资金设立的充分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要求报市政府审批。市主管部门应提供明确有效的政策依据,同时应明确专项资金的名称、用途、测算标准、资金规模、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报送前,市主管部门应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预算评审等前置审核。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和规模。不得设立单位运转及日常履职费用相关的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未按程序批准设立,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或方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仅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报送市政府时,仅明确资金规模上限,具体金额安排需统筹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确定。已设立的专项资金需调增资金规模上限的,按照新设立程序办理。
第八条 部门或单位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需市级配套资金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明确资金来源,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向上级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或设定任务目标已经完成的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应提前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适时修订。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标准及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一)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设立依据已变更的。
(二)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三)目标相近或用途类似,有必要归并整合的。
(四)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库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入库,未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已入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市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主体,应按要求加强项目储备、入库及动态管理,对拟入库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项目,应报送全生命周期内分年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已入库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后方可使用,每年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绩效管理、存量资产、监督检查等情况动态调整,优先保障刚性、重点支出。市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各类资金,合理报送年度预算需求。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已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用途,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主管部门应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在预算额度内形成分配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资金;如需公开申报,发布申报通知前应商市财政部门核实预算安排情况。
具体分配方式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及其要求实行:
(一)因素法通常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土地面积、绩效情况等客观指标,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
(二)项目法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论证、集体决策、公示公开(不予公开项目除外)等程序择优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组织资金申报时应科学合理设置申报条件,加强申报主体资格审核,防范重复、多头申报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对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情况的申报主体要从严把关,可通过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获取信息,交叉比对。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对于结余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通过收回等方式及时清理盘活,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收到市级专项资金的区县(市),应按要求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市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公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评审分配结果、绩效信息等(涉密等不予公开事项除外)。
第四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从设立到完成目标任务的全过程管理中,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相关主体,应按有关制度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市主管部门设立、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及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财政预算评审;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设立、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并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要求申报年度预算;按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分配,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监督管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问题的整改及违规使用资金的追缴;加强对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管,明确资产权属登记主体;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续相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情况的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市本级专项资金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将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报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监督检查、审计、绩效管理及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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