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职员状告税务司招考欺骗
杨锡贵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战争局势的恶化,长沙海关(以下简称长沙关)奉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海关总税务司署令,沿湘桂路撤至桂林,并在此设立桂林办事处。1942年2月7日,该办事处对外挂牌,正式办公。
办事处成立后,因开征战时消费税的需要,长沙关在桂林《大公报》登载招考税务员广告:“应考人须大学毕业,须有特殊学识,特殊办事才能……一经录取,待遇从优,将来并可考升海关高级职员。”报考者朱宝瑞、王文正、金晓峰通过了此次考试后,被录取为长沙关职员。9月4日,三人正式办理入关手续,充任税务员。
入职20多天后,三人才知道每月工资只有55元,属于最低等级待遇。他们认为这一待遇与招考广告所称“待遇从优”不符,多次向上级交涉,一直没有结果。后来,王文正因拒绝调职洪江而辞职,而毕业于国立交通大学、曾任湘桂路桂北站及衡阳等站站长的朱宝瑞,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1943年8月30日,朱宝瑞依据《中华民国民法》第28条及第188条规定,以月薪55元而称“待遇从优”及“将来并可考升高级职员”绝无可能之理由,将长沙关税务司、英国人戈略尔及副税务司黄志骞告至桂林地方法院,指控长沙关涉嫌“用欺骗方法招考职员,使人蒙受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负责赔偿损失,以维人民权益”。
桂林地方法院接到起诉书后,于9月21日传讯朱宝瑞到院,并确定请求标的,一是“由长沙关备文送其回交通部,恢复原来职务”;二是从8月初起直至恢复原职之日止,“由被告按月赔偿生活费用2000元给原告”。不久,法院将传票送达各当事人。
10月4日下午2时,桂林地方法院开庭审讯。原告按时到庭,被吿则缺席,但送有公文到法院。该案主审官、推事王家骥首先对原告入长沙关后的工作情形进行了询问,并请原告陈述赔偿标的。随后,王推事向原告出示了被告给法院的公文。
针对原告所诉,被告方认为:为办理开征战时消费税而刊登的长沙关招考职员广告,系执行上级命令的公务行为;原告朱宝瑞在投考及录取时已详悉知晓条件,到该关供职后对待遇有所不满或受损失,可以向主管长官呈请改善或救济,不得根据《中华民国民法》规定,对于代表政府之长官提起民事诉讼及请求损失赔偿。因此,原告将该关正、副税务司作为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上不适用,请法院依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第1款,予以裁定驳回之。
最后,王推事宣告,该案辩论结束,将择日审判。
10月6日,桂林地方法院宣判认为,被告长沙关招考职员系奉令而为,原告事前应当审慎调查,再决定是否投考,不能被所登广告蒙蔽;被告广告所称待遇从优,不过是鼓励投考的常用语言,并非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原告与被告又无其他契约行为,纵使遭受损害,也不应该承担没有履行契约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原告所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此案所属机关虽为中国所管,但法定代理人戈略尔系英国籍,中外人士对簿公堂,在桂林尚系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