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长沙中院:律所280万元“买断”诉权进行非正常批量维权,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某、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年7月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剧某公司约定,剧某公司将案涉10部纪录片一年半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含维权权利)以5万元价格授权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间,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权利进行维权。2021年8月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以50万元价格授权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280万元独家授权某律师事务所对涉及侵犯上述10部纪录片的经营主体有权提起维权,在合作期限内案件的所有收益全部归某律师事务所所有。上述三份协议所涉权利为同批作品的同一权利。后,某律师事务所在各地法院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批量诉讼。2022年3月-2023年11月,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10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材料,但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某律师事务所主张因作品权属链条不完整,导致维权无法启动,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其遭受严重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合法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形下,仅一月余时间内,同一权利价格上涨50余倍。案涉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质系某律师事务所出资280万元向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在特定区域内可能出现的侵权案件,维权案件虽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提出诉讼,但法律后果与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关。某律师事务所并非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出资买断诉权、提起批量诉讼并享受全部诉讼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再盈利,成为诉权受让方及诉的利益享有方,其目的带有强烈的营利性,该行为明显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且某律师事务所提交证据可证明其向上述场所广泛取证3084次并提起批量商业维权诉讼。由其可见涉案协议导致非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大批量起诉,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不利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据此判令合同无效,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返还授权费280万元,支付公证费、住所费、调查费等共计896843.2元。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又避免其他诉讼主体假借权利人之名以诉讼手段谋取额外利益,真正做到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成为亟待平衡的问题。本案通过确认合同无效,对非权利人通过非正常批量维权方式获取诉讼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对该种诉的利益转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对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从源头上预防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及法律环境具有指导意义。湖南高院发布5个推进知识产权诚信诉讼典型案例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
| 龙国梅 |
| 谢瑛 |
当事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南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返还授权费280万元;二、被告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公证费、住所费、调查费等共计896843.2元; |
|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