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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新闻,想必大家都知道,我们长沙一位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在网上给蛇头招募偷渡客被抓了,被抓时,微信零钱里有20多万元。而父母根本不知道。一个不到18岁的招募者被审讯时交代,自己拿到最多的一笔奖金是38888元,因为“他招的偷渡客比较机灵,到那边很快就能骗到钱”。这些话从一个孩子嘴里说出来,不免让人后背发凉,细思极恐。显然,他们对刑法缺乏应有的敬畏。根据警方披露,偷渡团伙长期盘踞广西钦州沿海,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有人居中统筹、对接境外上线;有人驾驶套牌车辆,隐秘接驳转运;有人专门提供涉案船舶;有人负责驾船出海,实施交接。形成了“境外指挥—网络招募—境内转运—海上偷渡”的黑色产业链。那么他们触犯了什么罪名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那么,我们长沙高三学生的行为该如何评价?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也就是说,高三学生在蛇头的指挥下,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是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同时因行为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符合七年以上的刑罚档次,但因行为人只实施介绍等行为,在整个犯罪集团中可认定为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可按从犯处理。加之行为人系在读学生,涉世未深,甚至不排除是未成年人,可依法减轻或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争取免罚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