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律师在长沙分享“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否定与诈骗切割辩护”
2026年4月26日,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资深顾问、广东律师学院讲师、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余安平律师,应老朋友罗秋林律师的邀请,在“刑辩湘军”之“9+N”所刑事业务联训第七期上,参加了破局“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犯罪认定规则与辩护路径交流。这次活动由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承办,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罗秋林律师主持。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钟立松律师致欢迎词后,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张永红教授分享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与适用》,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飞跃教授分享了《诈骗犯罪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余安平律师最后出场,分享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否定与诈骗切割辩护》。余律师围绕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的切割辩护、经典案例分享等话题,与参加会议的120多名律师进行了交流。余律师提出刑事辩护的“四有原则”即有利、有理、有力、有礼,认为“有利原则优先于有理原则”。学术需要“求证”,分清楚涉案行为属于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还是抢夺罪,而律师辩护则需要在“合法”基础上寻求“有利”。律师在无法做无罪辩护时选择某一罪名进行论证,往往是因为该罪名对当事人更有利。余律师按照技术辩护方法,从诈骗罪中拆分出“诈”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即受害人因为错误理解而交付财产、“非法占有”即法律禁止的占有行为,认为律师辩护就是全面质疑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对上述构成要件具有证明效力与证明力。非法占有是相对于合法占有,也是相对于法律不禁止的无权占有,只要行为人能够对自己的占有行为,作出合理且法律并不禁止的解释,那么就应该能够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从而寻求脱罪。余律师对切割辩护进行了解析,认为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不知情、无犯意、被利用”,则无论涉及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律师都可以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切割辩护主要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针对从犯,特殊环境下例如当事人属于“甩手掌柜”不参与具体涉案活动,也可能对第一被告人进行切割辩护。余律师还结合办理的安徽喻某等合同诈骗32.3亿元“实报实销”判决3年3个月案、广东张某“套路贷”诈骗16.9亿元改变罪名“实报实销”1年10个月案、广东欧某等诈骗4770余万元不起诉案等,阐述如何通过否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切割辩护。余律师强调,刑法只处罚坏人,不处罚笨人,更不处罚善人,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只要这种解释有理有据且符合常情常理,那么最终脱罪或者“中国式无罪”也是存在明显的辩护空间。在分享结束时,余律师提出刑事辩护是一种说服的艺术,律师与办案人员只是分工的不同,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我们无论采用哪一种辩护方法,最终都是为了寻求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利益,都是为了帮助办案人员依法依规作出裁决。法治建设的进步,需要律师与办案机关尽职尽责,兼听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