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某公司系xx5文章排版编辑插件系统V1.0、svg布局编辑器系统V1.0的著作权人。原告提某公司系“xx5”商标权人,xx5编辑器为提某公司旗下产品。被告黄某公司系x排版编辑器的运营主体、“x排版ProV0.9”和“x排版微信智能图文排版软件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徐某某是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1年5月13日,黄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xx5编辑器涉嫌抄袭x排版编辑器的原创设计样式、伪造x排版假官网和教程网页劫持流量,与x排版黑科技编辑器高度相似,大部分组件代码几乎100%重合等。2024年1月、7月,黄某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相继发布文章,反映xx5编辑器涉嫌抄袭、伪造等内容。2024年8月1日-2日,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陆续发表xx5编辑器可能已经破产倒闭跑路、创始人和法人失联超过15天等言论。同时,黄某公司相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紫某公司、提某公司侵害其相关知识产权。
紫某公司、提某公司以黄某公司、徐某某的涉案言论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公司、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各方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