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中院2026.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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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带货主播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内容、账号强控制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骑手纳入站点管理、受平台算法实质控制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三:网约车司机受算法派单、在线时长及服务质量考核约束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四:娱乐主播纳入公司组织体系、受工作规则强约束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一
带货主播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内容、账号强控制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电商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陈某在某平台为公司带货。公司要求陈某每日14时至20时固定时段直播,执行钉钉打卡考勤,请销假需经运营主管批准;公司单方决定选品、脚本及定价策略,陈某无修改权;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所有,陈某仅负责运营,离职需交还账号;公司每月支付固定底薪8000元加销售额提成,提成比例由公司单方决定;陈某纳入公司“直播事业部”,接受专属运营团队管理,每日参加部门例会,适用公司制定的《主播考勤与奖惩办法》。陈某因公司连续三个月拖欠提成离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但某电商公司对陈某的工作时间执行固定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对直播内容、选品、脚本实施单方决定,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所有,报酬结构以固定底薪为主且提成比例由公司单方确定,陈某被纳入公司“直播事业部”接受专属团队管理与劳动奖惩。上述事实表明,双方之间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显著。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陈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用工中,用人单位以“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的情形较为突出。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应穿透合同形式,以实际用工事实为优先判断依据。本案从工作时间控制、内容支配权、账号归属、报酬结构、组织纳入、劳动惩戒等维度综合审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实质用工关系的尊重,也警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形式合同掩盖实质劳动关系,引导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报酬发放流水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典型案例二
外卖骑手纳入站点管理、受平台算法实质控制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配送公司签订《配送承揽协议》,并按公司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协议约定张某通过某外卖平台从事餐饮配送。公司要求张某每日 7时到站点参加早会,统一着装并佩戴平台标识,执行钉钉考勤;配送订单由平台算法自动派单,张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累计拒单超过三次将暂停派单资格三日;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底薪2500元,另按每单6元计酬;公司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服务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派单资格;张某纳入公司站点管理体系,由站长直接管理,对外以平台统一标识接单。张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以认定工伤。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配送公司对张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实施固定管理,通过算法自动派单并限制拒单权,对配送服务质量组织培训考核,张某纳入站点管理体系由站长直接管理并领取底薪保障。上述事实表明,张某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签订《配送承揽协议》,但实质受公司较强的人身管理、经济控制与组织纳入,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明显,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用工模式中,骑手常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公司签订“承揽协议”“众包协议”等名目的形式合同,但劳动关系认定应穿透合同名称,审查实质用工事实。本案综合考量站点固定管理、算法派单控制、底薪保障、培训考核、组织纳入等要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体现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优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形式合同规避工伤保障责任。

典型案例三
网约车司机受算法派单、在线时长及服务质量考核约束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网约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及驾驶员服务协议》,约定李某租赁公司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每月租金3800元,平台按每笔订单流水抽取20%服务费。公司要求李某每日在线时长不少于8小时,早、晚高峰时段必须在线,不在线时长超过三日将降低后续派单优先级;乘客订单由平台算法自动派发,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拒单率超过10%将暂停派单资格;公司每月组织安全驾驶培训与服务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派单并需重新培训;李某对外以平台统一标识接单,纳入公司驾驶员管理体系,适用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管理办法》。李某因公司单方降低高峰时段运价标准离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约车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时间通过在线时长要求与高峰时段强制在线实施显著控制,通过算法派单机制实质限制其接单自主选择权,通过培训考核与暂停派单措施实施劳动惩戒,李某被纳入公司驾驶员管理体系并适用公司专属规章制度。车辆租赁模式虽使李某承担部分经营成本,但核心生产资料(平台数据、派单算法、流量资源)由公司掌控,李某对公司存在显著经济依赖。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变更劳动报酬计算标准,李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网约车用工中,算法控制成为新型用工管理手段,其隐蔽性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度。本案揭示算法派单、在线时长要求、高峰时段强制在线、服务质量考核等机制实质构成劳动管理,平台企业不得以“车辆租赁合作”等名义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同时提示从业者,劳动者承担车辆租赁成本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应综合审查算法控制强度、时间约束程度与组织管理深度。

典型案例四
娱乐主播纳入公司组织体系、受工作规则强约束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郑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郑某在某平台从事娱乐直播。公司要求郑某每日20时至23时固定时段直播,月度总时长不少于90小时,执行钉钉考勤,请销假需经经纪人批准;直播主题、互动环节由双方协商确定,脚本由郑某自主撰写,公司运营团队仅作合规审核;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所有,郑某无权修改账号信息,离职需交还账号;协议约定郑某在协议期内不得在其他同类平台从事娱乐直播;公司每月支付“无责底薪”4000元(需满足月度时长要求),另按打赏收益的25%提成;郑某纳入公司“艺人部”,由专属经纪人对接管理,不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对外直播时部分使用公司名称。郑某因公司单方降低提成比例离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对郑某的工作时间实施固定时段与月度时长双重控制,账号归公司所有并限制从业自由,底薪与提成结构使郑某对公司存在经济依赖,直播业务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郑某由专属经纪人管理并参加公司培训,部分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综合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整体强度,已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标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降低劳动报酬,郑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娱乐主播用工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经纪协议 ”包装劳动关系,但实质管理强度已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本案从工作时间固定性、账号归属、竞业限制、保底收入、组织纳入程度等维度综合审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经纪合作”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亦提示娱乐主播等新业态从业者注意留存排班记录、工作指令、报酬发放凭证等证据。主播的创作自主性与合规审核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来源:长沙法院网
供稿:陈 检
编辑:湛若瑜
责编:刘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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