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分享的第14篇行政处罚案例
见一医美机构超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被罚款2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分享出来:
一、案例概况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为多名患者超出器械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进行面部填充注射;
2、2025年2月至2025年9月,为多名患者超出器械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用Ⅲ类可降解胶原蛋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了商品名,笔者检索后判断应为该类材料)进行面部注射除皱。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且涉及两种医疗器械,患者使用人数较多,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及参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了什么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
这条规定很明确:说明书适用范围就是红线,超出就是违法。
以本案涉及的「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为例,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中,目前国内获批上市的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注册证主要有以下几张:

1、国械注准20173130346,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适用范围:各种原因所致的骨缺损修复或填充;各种原因所致的软组织修复或增强,如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除后的义眼台植入;

2、国械注准20183131912,上海倍尔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适用范围:适用于非承重性骨缺损的填充;

3、国械注准20153131084,北京市意华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适用范围:该产品作为填充材料用于骨科骨缺损的修复;

4、国械注准20223171547,北京市意华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适用范围:用于填充到因牙槽骨缺损而造成的不受咀嚼力的塌陷部位(第3、4张为同一企业的不同注册证)。

而2025年获批的这两张羟基磷酸钙产品,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5、国械注准20253130390,上海摩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注射用羟基磷酸钙微球面部填充剂,适用范围:用于鼻唇沟部位皮下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这是国内首个获批面部填充的羟基磷灰石产品。

6、国械注进20253130124,梅尔茨北美公司,产品名称:注射用羟基磷酸钙微球面部填充剂,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射到鼻唇沟部位皮下层,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这是国内首个获批的进口羟基磷灰石面部注射剂。

前四张注册证,适用范围主要是骨缺损修复填充或牙槽骨缺损填充。第1张注册证虽然包含「软组织修复或增强」,但列举的典型场景是义眼台植入,并非面部填充注射。
而第5、6张注册证,产品名称直接就叫「面部填充剂」,适用范围明确是鼻唇沟部位注射——说明监管是分产品审批的,不是叫「羟基磷灰石」就能往脸上打,得有专门获批的适应症。而这家医美机构使用的,偏偏就是那些获批用于骨科、口腔科的产品。
至于「医用Ⅲ类可降解胶原蛋白材料」,因公示信息较少,无法得知其注册证上载明的适用范围,更不知道该产品具体获批用于什么部位。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逻辑是一样的——超出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就是违法。
三、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很多人可能觉得,医美行业超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太普遍了,大家都在这么用,顶多是「不规范」,算不上什么大事。
但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的认定逻辑很清楚:说明书适用范围就是红线,超出就是违法。不是「不规范」,不是「擦边」,是违法。
而且,行政处罚只是起点,民事赔偿才是大头。
2025年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5)鄂01民终18165号),某医美机构将仅获批用于牙槽骨的骨填充材料注射至消费者颞部,法院认定「超适应症使用医疗器械」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值得一提的是,医美机构上诉时辩称已签署知情同意书,但法院未采纳。
行政罚款2万,民事赔偿呢?如果消费者注射花费3万元,退一赔三就是12万元。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消费者维权,三条线都在收紧——2025年1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约谈多家医美机构,要求自查羟基磷灰石类产品;2026年3月,京津冀三地消协联合发布提醒,警示羟基磷灰石违规使用风险。
挺好奇的,有多少医美从业者在给患者注射羟基磷灰石的时候,会想到注册证上写的适用范围是「骨缺损修复」而不是「面部填充」?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说说。药品超说明书使用,《医师法》开了口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医疗器械呢?目前应该是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器械可以超说明书使用。没有开口子,是不是就不可以呢?
那如果患者或求美者签了知情同意书,同意超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还要行政处罚吗?这个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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