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系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因购车服务合同缔约阶段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基于商家发布的促销宣传,从外地专程前往门店洽谈购车,双方虽尚未签订正式购车合同,但商家在缔约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到店、到店后推翻全部承诺、强制捆绑消费等行为,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消费欺诈及虚假广告等多重法律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消费欺诈的认定不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为前提。商家在缔约阶段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交易决策,同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
二、消费者的权利主张
(一)赔偿实际损失
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而专程长途驱车到店,产生了往返路费、误工等实际损失,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主张300元损失赔偿,金额合理。
(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需要特别提示消费者的是:本案中消费者尚未实际购车,未产生“购买商品的价款”,因此“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本案目前阶段难以直接适用。“退一赔三”适用于消费者已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形,而本案尚处于缔约阶段。但这不影响商家行为构成欺诈的定性,也不影响消费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下的实际损失赔偿,以及要求行政机关对商家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要求行政机关立案查处
消费者有权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的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建议您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系统整理门店活动宣传海报、销售微信推送福利及核实活动的完整聊天记录、门店内部工作群截图等宣传证据;同时保存到店定位截图、往返交通支付凭证、现场实拍照片等实物证据。积极联系当日同期到店的其他外地消费者,相互留存联系方式,以便共同维权或互为证人。此外,可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取门店监控还原现场;虽未对威胁经过录音,但可在投诉材料中详细描述,并由其他消费者作证。
2.向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投诉举报(拨打12315或12345),提交书面材料及全部证据。具体请求包括:对门店立案调查,针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员工威胁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公开处理结果;调取门店监控、联系在场消费者核实情况;责令门店下架全部618端午虚假宣传物料并全面整改;组织双方调解,督促商家赔偿损失并书面致歉。
3.可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向长沙市商务局投诉,反映该门店违反该办法的虚假宣传、强制捆绑消费等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若行政投诉无法解决,可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往返路费、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判令被告就工作人员当众指责、言语威胁的行为书面致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