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岛天气闷热,下午只能躺在床上写篇文章,蹭个热点避避暑,心静自然凉嘛。
昨天,由长沙市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报了长沙市体育局某干部彭某某(以下简称为彭某),占用闵某车位事件,并对该干部作出停职处理。
具体内容,您可以看一下新闻。
看来这个通报,馒头写几点看法。
一,闵某堵住彭某的车,虽有过激之嫌,但相信其更多是无奈之举。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除了房产之外,车位基本是家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了,购买花费大,使用频率高,并且基本没有备用选项。通报中没有说彭某的车,平时是否经常进入地下停车场,看了通报全文,不好猜测,但愿彭某是第一次这样做。
大家都知道,地下停车场的空间,一般设计得比较紧凑,以便尽量停放更多车辆。
闵某的车位被占,如果不堵彭某的车,那闵某的车,应该放在哪里呢?
开出去放在地上去吗,好像基本不可行,大城市地面停车位普遍紧张,搞不好还要挨罚单,而且,如果地上附近经常有车位,那多数人就不会花费大价钱,去购买地下停车位了,逻辑不同。
仍停在地下车库,堵住其他人的车吗,更说不过去吧。
停在地下车库内的道路上吗,如果引起车辆剐蹭事故,闵某车停的位置不合规矩,是不是他还要因此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呢?
显然,闵某在自己车位被占的情况下,自己如何停车,的确是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出口。
更重要的是,如果闵某不堵住彭某的车,如果彭某不通知闵某,悄悄把车开走了,对闵某而言,很可能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还看不到侵害方长什么样呢。
堵住彭某的车,想要通过这种办法,见到无理占据自己停车位的人,当面交涉提醒一下,让对方意识到错误,以后不再犯错误,虽然有点过激,综合来看,还是有相当合理性的。
而且,闵某第一时间通知了物业,也表示自己会配合挪车,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
有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临时停个车吗,至于吗?
感觉有时不一定正确。咱换个思路,从车位价值看,假设车位值十万元,十万元是什么概念,普通百姓家里装修,基本也就十万块左右,占用一个车位,在价值上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的物品,让陌生人无偿使用,又有谁会愿意呢?
车位属于私有财产,其所有者对其的使用权,本来就受到法律保护。堵住彭某的事,基本上是闵某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无奈之举,虽然有点过激之嫌,但是完全可以理解。
二,彭某之所以没有人同情,是因为自己的算计和谎言。
正常情况下,即便偶有不严重的过错,如果有特殊原因,或者态度积极诚恳,及时沟通赔礼道歉,是能够比较容易取得谅解的。
但是读过通报全文,您会发现,彭某始终在为了自己的利益和面子,绞尽脑汁无理博弈。
如果说车上不留电话可能是疏忽,那么进地下停车场时,给物业的错误电话号码,又该怎么解释呢?难道不是故意的吗?
彭某本来没有出差,却斗气撒谎,多次称自己出差,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本来是彭某犯的错,却让自己的男朋友去解决,而且其男朋友还用车堵住闵某的车,并且无理先报警,当事人该到场时不到场,态度强硬,这根本就不是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架势,如果您是闵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又没有其他强力去及时阻止这种侵权行为,而且对方还先行报警,倒打一耙,想必也会心生恼火,适当升级过激反应——既然这样,又是对方犯错在先,那就都别想走,所以闵某才用水泥柱和U形管,堵住了彭某的车,虽然在行为上不好鼓励,但是在情绪上完全可以理解。天气太热了,之后的调节过程,馒头就不具体分析了,看是一共经过了6次调解过程,惊动了派出所、社区、街道、司法所、平安法制办、市体育局、物业等多方单位,才最终解决,感觉实在是有点小题大做,浪费宝贵的行政资源。
不排除闵某有得理不饶人的想法,但是闵某的言行,始终还在比较合理的范围之内。
反观彭某,不是自己不到场,就是自己有过错的男朋友不到场,明显有推脱行为,态度不诚恳,是造成多次调节无效的主要责任方。
另外,如此小事,惊动多方单位多次调解,也足以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如果有类似“无理占用他人私人车位,被通知后还拒不退出的,罚款1000元,赔偿对方相关损失,并可由交通警察先行将车拖走,相关费用由无理占据车位者承担”的法律条款,彭某还会这样百般无赖吗?
虽然介入的单位很多,但是好像每一个单位都没有相关的法规可以参照执行,没有相关的强制执法权利,始终是在调节,而不是直接依照法规解决,造成了解决问题的拖沓,而这种拖沓本身,是另外一种对闵某权益的侵犯。
总结一下。
本来可以尽快解决的小事,就因为彭某的意气用事,搞得全国尽人皆知。
但是,小事不小,从这件小事中,可以再次得出一个结论:不能让谁坏谁有理成了气候。
以往新闻,多次出现类似事件,比如在火车上无理占座,比如插队还倒打一耙,那些人的本事,就是我坏我有理,就是泼皮无赖,主打一个我脸皮厚我怕谁、有本事你揍我啊?
此时被侵权方如果行为过激,很可能会陷入互殴的尴尬境地。
强力管理介入的滞后和无力,一段时间内也助长了这种泼皮无赖行为的风气,有点正不压邪的趋势。
还好,近来看到了在火车上无理占座的人,被警告无效后,会被乘警强制带走,并会被进行相应处罚的新闻,这是一种文明进步。
彭某最后以当面及书面形式向闵某赔礼道歉,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并受到停职处理,也说明了邪还是不压正的。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是毛主席处理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准则之一。同样,个人之间在处理纠纷时,多少也会按照此思想去思维行事。
我们不鼓励极端的私下暴力反制行为,但是同时也绝不允许只能向恶低头了事,哪怕只是小恶。
底线被突破时,闵某的过激行为,可以理解为我必犯人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子曰:以直报怨。相信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对“直”有自己的理解和执行。
只靠道德约束,只靠有关部门的耐心调解,有时候是靠不住的。
最后,希望我们的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完善,对生活中的所谓小恶,都有对应的管理处罚措施,使合法权益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才是从根本上尽量避免和快速解决此类问题的终极办法,长此以往,才会形成人人向善、遵章守纪的更良好社会风气。
天气太热了,睡一会儿。
202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