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了,验收合格了,账也算清了,总包方却以一句“业主还没给我钱,我也没法给你结款”,将付款义务推得一干二净。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少中小企业都曾遭遇过这样的困境。
行业内长期沿用的“背靠背”条款,本意是平衡上下游付款周期,却在实际操作中异化为总包方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让这样的“潜规则”在法律面前碰了壁。
基本案情
2020年,嘉源公司(化名)与佰汇建筑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嘉源公司承接某建设项目的桩基专项施工任务。合同同时约定:佰汇建筑公司仅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最终结算、收到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工程款时,才向地质公司付至总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需等工程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再无息返还。
2021年8月,案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同年11月,双方完成最终结算。
然而,结算完成后,佰汇建筑公司始终以“建设单位尚未完成财政评审、未支付尾款”为由,既不向嘉源公司告知其与上游业主的结算推进进度,也迟迟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对应质保金。嘉源公司先后十余次发函、当面沟通催款,均被佰汇建筑公司以“条款有约定”为由推诿拒绝。
无奈之下,嘉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佰汇建筑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中的付款约定实质上属于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中小企业的“背靠背”条款。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案涉分包合同签订于2021年9月7日,适用上述规定。佰汇建筑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不能以建设单位未付款或财政评审未完成为由拒绝向嘉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案涉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已有四年之久,质量保证期早已届满,佰汇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上游结算,导致财政评审严重滞后,已严重损害嘉源公司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背靠背”付款条款自始无效;佰汇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源公司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涉案“背靠背”条款通俗来说,就是“别人给我了,我才给你;别人不给,你也别找我要”。面对这起典型的工程款拖欠纠纷,承办法官紧扣“破除市场优势地位霸凌、实质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审理思路,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是“背靠背”条款因何无效。该条款本质上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中小企业,由总包方将本该自身承担的收款风险转移至分包方,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佰汇建筑公司不能以建设单位未付款或财政评审未完成为由,拒绝向嘉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二是总包方长期拖延的责任认定。工程竣工结算验收至今已逾四年,质量保证期早已届满。佰汇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未积极推动整体工程项目的结算和追索工程款,严重损害了嘉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的合理裁量。考虑到佰汇建筑公司客观上尚未收到上游工程款项,财政评审仍在进行中,其主观过错相对较小。为平衡双方利益,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嘉源公司起诉之日起算,既惩戒了违约行为,又避免了责任畸重。
这起案件的判决,打破了建设工程领域“上游不付钱,下游不付款”的旧习,明确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边界,打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工程分包领域的司法适用路径,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中小企业不是大型企业的“风险消化池”,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法律不认。